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31 07:04浏览量:206
交通事故补偿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路途交通事故发作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停,各方当事人未能达到调停而调停完结或许经调停达到协议,调停收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补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处理。主要特征如下: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补偿诉讼法令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安排参与诉讼的其他参与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与诉讼,进行损害补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补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子,是归于民事侵权胶葛,在审理案子中各种诉讼活动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子所适用的一般程序分申述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预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补偿案子时,按一般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与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和实行诉讼责任。诉讼参与人是补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置实体权力的诉讼权力和处置诉讼权力的诉讼权力。比方受害人承受调停,抛弃部分本来归于自己应得的补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恳求实行权,托付诉讼代理人权等。
一起法令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实行诉讼责任主要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尊重 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力的行使。
2、恪守诉讼次序。主要有准时到庭参与诉讼活动,恪守法庭纪律等。
3、实行发作法令效力的裁决、判定和调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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