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著作,不管是否宣布,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许常常居住地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维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首先在我国境内出书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我国签定协议或许一起参与世界公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著作初次在我国参与的世界公约的成员国出书的,或许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一起出书的,受著作权法维护。
释义:本条是
关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则。
本条采取了世界通行的做法,即实施国籍准则、互利准则和地域准则来确认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籍准则
我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著作,不管是否宣布,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是依据
著作权主体的地点国籍来确认给予著作权维护的一个准则。但凡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只需创作了著作,不管其著作是否宣布,从著作完结之日起,就能够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依照本法规则的规范维护该著作的著作权。本条规则的“宣布”,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作者的维护是依据著作的完结,不管其是否宣布,依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则,“宣布”是指将著作经过任何方法(包含口头宣读、演唱)公之于众。
二、互利准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许常常居住地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维护。”这表现了互利准则。一个国家对本国著作权怎样实施维护,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它有严厉的国界约束,国与国之间没有签定双边协议或没有一起参与某个世界公约,则不彼此维护著作权。因而,当我国尚未同外国签定双边协议和参与世界公约的情况下,能够不经答应、无偿运用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宣布的著作。相同,外国关于我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著作,也能够不经答应、无偿运用,彼此都不受本国著作权法的维护。一旦我国同外国签定了双边协议或一起参与了某世界公约,则应彼此给予著作权维护,实施互利准则。
适用本款规则有三个条件:
榜首,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许常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常常居住地国同我国签定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了有关著作权的世界公约。这儿所说的“外国人”,包含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