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作和社会保证(以下称劳作保证)法令、法规和规章,规范劳作保证督查作业,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作法和有关法令,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作保证督查,适用本法令。
对职业介绍安排、职业技能训练安排和职业技能查核判定安排进行劳作保证督查,按照本法令实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作保证督查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作保证督查作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责任,支撑、帮忙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劳作保证督查作业。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能够托付契合督查法令条件的安排实施劳作保证督查。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和受托付实施劳作保证督查的安排中的劳作保证督查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查核或许考试选用。
劳作保证督查证件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作保证督查作业。劳作保证督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恪守劳作保证法令、法规和规章,承受并合作劳作保证督查。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恪守劳作保证法令、法规和规章的状况进行监督。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在劳作保证督查作业中应当留意听取工会安排的定见和主张。
第八条 劳作保证督查遵从公平、揭露、高效、便民的准则。
实施劳作保证督查,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承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对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告发。
劳作者以为用人单位侵略其劳作保证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投诉。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为告发人保密;对告发事实,为查办严重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供给首要头绪和依据的告发人,给予奖赏。
劳作保证督查责任
第十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实施劳作保证督查,实行下列责任:
(一)宣扬劳作保证法令、法规和规章,催促用人单位贯彻实行;
(二)查看用人单位恪守劳作保证法令、法规和规章的状况;
(三)受理对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的告发、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办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作保证督查:
(一)用人单位拟定内部劳作保证规章制度的状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状况;
(三)用人单位恪守制止运用童工规则的状况;
(四)用人单位恪守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作保护规则的状况;
(五)用人单位恪守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规则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薪酬和实行最低薪酬规范的状况;
(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八)职业介绍安排、职业技能训练安排和职业技能查核判定安排恪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查核判定的规则的状况;
(九)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保证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劳作保证督查员依法实行劳作保证督查责任,受法令保护。
劳作保证督查员应当毋忝厥职,秉公法令,勤政廉洁,保存隐秘。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对劳作保证督查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有关机关检举、指控。
劳作保证督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作保证督查,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统辖。
上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据作业需求,能够查询处理下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统辖的案子。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劳作保证督查统辖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指定统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劳作保证督查的统辖拟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作保证督查以日常巡视查看、查看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承受告发投诉等方法进行。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以为用人单位有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需求进行查询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受托付实施劳作保证督查的安排应当树立告发、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情,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应急预案,敏捷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实施劳作保证督查,有权采纳下列查询、查看办法: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作场所进行查看;
(二)就查询、查看事项问询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供给与查询、查看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并作出解说和阐明,必要时能够宣布查问询询书;
(四)采纳记载、录音、录像、照相或许仿制等方法搜集有关状况和材料;
(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薪酬付出、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进行审计;
(六)法令、法规规则能够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采纳的其他查询、查看办法。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依据确凿、能够当场处理的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作保证督查员进行查询、查看,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带劳作保证督查标志、出示劳作保证督查证件。
劳作保证督查员处理的劳作保证督查事项与自己或许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的查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作业日内完结;对状况复杂的,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能够延伸30个作业日。
第十八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依据查询、查看的成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遭到行政处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议;
(三)对情节细微且已改正的,撤消立案。
发现违法案子不归于劳作保证督查事项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或许行政处理决议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说、申辩;作出行政处分或许行政处理决议,应当奉告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二十条 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告发、投诉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不再查办。
前款规则的期限,自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对劳作者形成危害的,依法承当
补偿责任。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补偿发作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作争议处理的规则处理。
对应当经过劳作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的事项或许现已按照劳作争议处理程序请求调停、裁定或许现已提起诉讼的事项,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奉告投诉人按照劳作争议处理或许诉讼的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树立用人单位劳作保证遵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严重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
法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损害的劳作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范核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员工从事
矿山井下劳作、国家规则的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或许其他忌讳从事的劳作的;
(二)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许国家规则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的;
(三)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则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或许孕期忌讳从事的劳作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夜班劳作或许延伸其作业时间的;
(五)女员工生育享用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则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或许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作,以及延伸其作业时间或许安排其夜班劳作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则的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或许其他忌讳从事的劳作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时进行健康查看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不依法缔结劳作合同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延伸劳作者作业时间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并能够按照受损害的劳作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规范核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别离责令期限付出劳作者的薪酬酬劳、劳作者薪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差额或许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付出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敷衍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规范核算,向劳作者加付补偿金:
(一)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酬劳的;
(二)付出劳作者的薪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
(三)免除劳作合同未依法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安排申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薪酬总额或许员工人数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薪酬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得
社会保险待遇或许骗得社会保险基金开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并处骗得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安排、职业技能训练安排或许职业技能查核判定安排违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训练或许职业技能查核判定的规则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答应证。
未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答应,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训练或许职业技能查核判定的安排或许个人,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办撤销的规则查办撤销。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遏劳作者依法参与和安排工会,或许阻遏上级工会协助、辅导劳作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集依法实行责任的工会作业人员的作业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作者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免除劳作合同的;
(四)工会作业人员因依法实行责任被免除劳作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许第(三)项规则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抵抗、阻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实施劳作保证督查的;
(二)不按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秘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许藏匿、消灭依据的;
(三)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许拒不实行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议的;
(四)打击报复告发人、投诉人的。
违背前款规则,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作保证督查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许泄露在实行责任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和劳作保证督查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用人单位或许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归于本法令规则的劳作保证督查事项,法令、其他行政法规对处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许已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有劳作用工行为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按照本法令实施劳作保证督查,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办撤销。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和规章的状况,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据其责任,按照本法令实施劳作保证督查。
第三十五条 劳作安全卫生的监督查看,由卫生部门、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法令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