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8)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5 20:38浏览量:1106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意义为:
(一)“路途”、“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路途、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含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安排、社会团体等单位如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含薪酬、奖金及国家规则的补助、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作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核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依照交通事故发作地劳作力人均年纯收入核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许有关凭据,在交通事故发作前从事某种劳作,其收入能保持自己正常日子的,包含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作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自己日子来源首要或许悉数依托别人供应,或许偶尔有少数收入,但不足以保持自己正常日子的。
(五)“交通事故发作地”,是指交通事故发作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均匀日子费”,是指交通事故发作地人民政府计算部分发布的,该地上一年度乡镇居民家庭人均日子费开销额或许农人家庭人均日子消费开销额。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担任解说。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曾经发作的交通事故,仍依照当地原有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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