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分析与心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8 14:24浏览量:1987
案情简介
杨某(女),现为某集团公司财政总监,因与其老公爱情不好,已将其老公何某起诉至安庆迎江区法院,已委托了署理人。其夫以为能够,但要杨某“净身出户”。杨某感觉很冤枉,很无法。因为杨某对原署理人作业极不满意,遂在开庭前一个星期决议替换署理人,找到了自己,坚决要求自己承受这个案子。二、庭前作业的展开:因为原署理人的诉求过于简略,只触及离婚,其他方面没有任何建议。在与杨某交流后,决议改变诉讼恳求,以保护杨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与杨某的交流中,发现其夫何某或许有家暴行为及婚外同居行为及搬运产业等行为,但现在杨某还没有获得这些依据。为此,我到相关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的笔录。而且从头收拾思路,收拾相关的依据资料。因为举证期限的约束,所以我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条件交完好的依据资料。真是时刻紧,任务重啊。当我把百把页的资料收拾好后,杨某对我作业标明满意,而且也增加了她保护其权益的决心。三、主审法官戏谑为“明星式离婚”:当我把《诉讼恳求改变申请书》、《依据清单》等一切资料交去的时分,主审法院说案子还蛮杂乱的,触及家暴、婚外情、搬运产业、、等、一同确认等问题,看着手中百把页的资料说,一个离婚案子怎样又这么多资料,搞得好像是明星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本案的底子署理定见。
1、关于是否判定离婚的问题。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依据足以证明被告有施行家庭暴力、与别人同居的违法行为。
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施行家庭暴力的。因而,被告与别人同居及施行家庭暴力的行为,均是法定离婚的景象,在调停无效的条件下,应判定准予原被告离婚。
2、关于夫妻一同产业的切割问题。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相关依据,足以证明了原被告夫妻两边一同产业的规模。依据《婚姻法》第39条规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而且,在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永安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及其他相关依据,且被告不能阐明相关金钱支取来历、去向及用处,而且没有相关依据予以证明,因而能够证明被告有躲藏、搬运夫妻一同产业的行为。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矩,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夫妻一同产业的,切割夫妻一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夫妻一同产业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在详细切割夫妻一同产业时,应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第21条规矩,应把躲藏、搬运的产业作为躲藏、搬运产业的一方分得的产业比例,对另一方的应得的比例应以其他夫妻一同产业折抵,缺乏折抵的,差额部分由躲藏、搬运产业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因而,在本案中应由被告折价补偿原告相应的产业比例。
3、关于婚生女汪X怡的抚育问题。
首要,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处理子女抚育问题,应遵从“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详细状况妥善解决”的准则,婚生女汪佳怡由原告抚育对其身心健康愈加有利。从本案来看:原告的教育布景、个人品德、对子女教育、日子的付出、同子女的联系的密切程度均优于被告,且原告也具有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婚生女也标明乐意随原告日子。其次,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第3条规矩,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优先可虑无其他子女一方。本案中被告在此段婚姻之前还有过一段婚姻,有子女。因而人民法院应优先考虑原告对婚生女的抚育。综上所述,归纳各方面要素,判定婚生女由原告抚育更为稳当。
4、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精力抚慰金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矩,存在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的景象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赔偿,依据《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28条规矩,“危害赔偿”,包含物质危害赔偿和精力危害赔偿。在本案中,被告不仅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而且还与别人同居,对原告身体及精力均构成严峻危害。因而,原告建议被告付出精力抚慰金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精力抚慰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矩,依据被告的差错程度、侵权手法、行为方法等详细情节及侵权行为所构成的成果等要素确认。
5、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经济协助金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42条规矩,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本案中,原告因为被告将住宅屡次换锁,致使原告有家不能回,无法在外租房和女儿一同寓居,被告也未付出过她们母女的日子费及女儿的教育费。为了日子,原告于2012年11月份才找了一份作业,在安排好女儿的状况下,原告的工资收入不能满意其和女儿的日子及开支,其个人日子显属困难,被告应给与原告必定的经济协助。
二)、对本案几个争辩焦点问题的定见。
1、关于被告何某与李某是否有同居现实问题。能够确认二人存在同居行为,理由是:
1)、原告供给的何某与房主签定的合同能够证明从2012年9月20日起为了到达与李某同居的意图,在棋盘山路193号5号楼402室租住;
2)、原告供给的华中路派出所2012年11月13日《受案登记表》、《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同居屋内发作胶葛的现场视频、现场录音及相片,均能证明,整个胶葛发作的原因是被告何某与李某存有同居行为而引起,而且发现二人均在同居屋内及同居期间日常日子用品;
3)、杨某在2012年11月13日胶葛发作后,规劝李某与何某免除同居联系时,李某回复的短息:“通知你,从头到尾我没有缠你家老公,是他缠我的,不信你可去问他”等内容,已证明李某自认了与何某的同居行为;
4)、何某推翻了何某、李某询问笔录的相关内容(他们谎称是钱租住的),证明汪、钱二人作了虚伪陈说,成心隐秘工作本相。
综上所述,民事证明规范是高度盖然性证明规范,上述依据之间能彼此印证而无任何对立,能构成一个完好的依据链,且被告对此也没有供给任何反证,能够足以确认被告何某与李某同居的现实,这完全契合一般的事理、道理,也契合日常经历规矩。
2、被告是否施行家暴的问题。首要,被告以为原告遭到的损伤成果没有到达,然后阐明被告不构成家庭暴力,这个观念是过错的,理由是:
1)依据《婚姻法解说一》第1条规矩,“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构成必定损伤成果的行为。因而,依据上述法律规矩,施行家庭暴力不以给对方构成轻微伤成果为条件条件。只需施行殴伤,对其身体、精力构成必定损伤成果就建立施行家暴。
2)原告提交的曙光派出所出具的《状况阐明》、门诊病历、受伤相片及施暴的现场录音等依据,归纳能够确认,被告施行了家庭暴力。其次,被告以为只打了一次,不构成家暴,其观念更为过错,施行家暴是不以次数论的,假如是屡次殴伤,经常性的施行家庭暴力,则有或许构成优待。
3、原告告贷38000元是否归于夫妻一同债款问题。区别是“一同债款”仍是“个人债款”,关键是看:该债款是否为夫妻一同日子或许是否为实行抚育、奉养责任等所负的债款。依据法庭调查可知,被告在夫妻闹对立与她人同居期间一是不付出日子费,二是将房子换锁,不让原告寓居。被告何某的行为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抚育责任及对子女的抚育责任,在这种状况下,原告举债是为了日子和对子女的抚育,该债款应确以为夫妻一同债款。
4、原告是否有搬运夫妻一同产业的行为问题被告以为原告有搬运夫妻一同产业的行为,其观念不能建立,理由是:
1)、原告能够阐明每笔金钱的来历、去向及相关工作状况,而且能够供给相关依据予以证明。有的的确不是夫妻一同产业,如触及的几笔大金额的金钱,有的是单位货款,有的是原告爸爸妈妈的钱;
2)、有的金钱支取的时刻发作较早,在2009年、2010年,其时夫妻爱情还没有对立,原告没有搬运产业的动机;其他多笔小金额金钱更不能阐明搬运产业,假如原告要想搬运产业,底子不需要多笔小金额搬运,大笔金额一次性搬运岂不更好?这不契合日常日子经历规矩。综上,原告没有搬运夫妻一同产业的行为。
5、被告是否有搬运、躲藏夫妻一同产业的行为问题。被告有搬运、躲藏夫妻一同产业的行为。理由是:
1)原告提交的依据足以证明夫妻一同产业的存在,且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也自认了,至于被告署理人以为相关一同产业的收据上没有当事人的名字然后否定一同产业的存在,这没有现实及法律依据。因为,首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自己对上述一同产业没有否定。其次是在日常日子中,个人购买物品,在没有特别要求之下,一般不会注明名字,这契合日常个人买卖习气;
2)、更为重要的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不能说清楚相关金钱支取的来历、去向及用处,而且没有相关依据予以证明;3)、永安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现已证明,被告有搬运、躲藏夫妻一同产业的行为。综上,能够确认被告有搬运、躲藏夫妻一同产业的行为。
6、关于59500元是否存在问题被告署理人以为,收据标明是被告向公司告贷之后的还款,是还款凭据,而不是被告向公司告贷的债务凭据,这种了解是过错的,不契合财政知识。因为,假如是还款的话,则收据上收款事由则应记载为“收到员工还款”,而不是“收到员工告贷”,这是知识,在此不想过多论述。
裁判成果
案子杂乱,争议较多:因为被告抛弃答辩期,本案按期开庭(简易程序),第一次开庭因为依据资料较多,两边争议较大,所以第一次近4个小时的庭审并没有审结。在庭审完毕后,法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改为一般程序,需经第2次开庭审理。经两次开庭,四次调停,两边仍不能达到一致定见,法院择期宣判。法院判定成果:允许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育,何某付出1100元|月;切割夫妻一同产业;何某付出杨某一次性经济协助金20000元,咱们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撑,保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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