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的劳动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7 20:41浏览量:286

1.按<最高院处理劳作争议苦干问题的解说>,它归于劳作争议,应是从争议起60日为内裁定时效,此亦是法院能否审理该案的诉讼时效。
2.交纳养老保险金归于企业法定责任,不受时效约束。别的,依据<最高院处理劳作争议苦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等问题发作的胶葛,人民法院应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该争议无时效约束。
国发〔1991〕33号文《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议》指出: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则加收滞纳金。
《劳作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则: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则:缴费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则: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