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6 00:18浏览量: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依法处理闯祸案子的告诉》,关于构成,应负事端首要或悉数职责的闯祸者,要追查刑事职责。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1)形成逝世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形成公私产业直接丢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形成2人逝世。
(2)形成公私产业直接丢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契合上述“1”或“2”的规则,依照“1”或“2”的规则从重处分:
(1)犯交通闯祸罪,畏罪潜逃,或有意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或隐秘事端本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驭机动的。
(4)驾驭无车牌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要害部件失灵依然驾驭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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