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8 16:36浏览量:333
由于现在的医疗技能还存在缺点,医师经验不足,水平还不够高等等原因,都会导致医师误诊,那误诊是不是是医疗事故呢?接下来咱们就来看一个误诊医疗事故事例剖析,期望对大家能有所协助!
2004年1月9日,29岁的某A因停经33天下腹痛苦到医院急诊,被初诊为:“腹痛待查:宫外孕”。经B超查看并进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查看,吸出20ml不凝血,医院遂考虑宫外孕并将病况向A家族奉告,暂保存医治。住院后,A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确诊为:(左边)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构成。同年1月25日,A出院,医院在出院小结确诊中注明为:左边卵巢妊娠,并医嘱随诊。尔后,A又到其他多家医院查看,均被确诊为:早孕。A遂诉讼并要求初确诊医院进行医疗事故补偿
1、A最终确诊应为:宫内孕兼并左边卵巢黄体决裂,此为妇产科稀有病例。医院出院确诊左边卵巢妊娠存在误诊。
2、依据A停经33天,有腹痛、阴道出血;查体契合宫外孕体征;血、尿HCG阳性,B超示:子宫内膜稍增厚,子宫后方偏左边见54Ⅹ60mm不规则混合性回声区,腹腔内见中等量游离液性暗区;后穹隆穿刺抽出20ml不凝血;经保存医治效果不显着,医院行腹腔镜诊治术有手术指征,且是必要的。术中行左边卵巢修补术是止血的需求。
3、医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复查及诊刮术存在医疗缺点。A出院后至今已行为2次,无显着人身危害,医院的医疗缺点与A现在情况不存在因果联系。
4、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不归于医疗事故。对此判定陈述,A于医院均未提出再次或从头判定的请求。
法院审理以为,A在医院的医治进程经医学会技能判定,承认医院对A的诊治不归于医疗事故,并且A所患系宫内孕兼并左边卵巢黄体决裂,此为妇产科稀有病例。一起,医院对A进行腹腔镜诊治有手术指征,是必要的,手术中进行左边卵巢修补术是止血的需求。尽管医院出院确诊A左边卵巢妊娠存在误诊,一起医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复查及诊刮术存在医疗缺点,但法院以为,尽管作为医疗单位的医院有职责对A作出正确确诊,但鉴于A所患病症系稀有病例,因而不能单纯苛求医疗单位对一切病症均能得出有必要彻底正确的定论。本案的关键在于,A出院后至今已行为2次,并无显着的人身危害结果,并且医院的医疗缺点与A现在情况不存在因果联系,因而,初诊医院对A不承当职责。综上,A要求医院补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撑。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定费用由医院担负为宜。该案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剖析」
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六条“发作医疗事故的补偿等民事职责争议,医患两边能够洽谈处理;不愿意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停请求,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A有权对其以为的医疗事故侵权提申述讼。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十二条一起规则,“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判定的请求。”本案中医学会判定委员会作出判定定论后,两边均未在收到该判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再次或从头判定的请求,应视为两边对此定论的认可。尽管A后又在法庭上以为该判定书有失实之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则,法院仍应对该判定书予以承认并采用该专业判定定见。
本案中,医院对A的确存在误诊,但针对A的病况所作的B超查看根本对症,对A的诊治也未形成不良结果或负效果,且对A的病况实行了如实奉告职责。依据医疗服务的特别特点(如A又到多家医院屡次就诊后,经一系列查看才确诊的现实,亦可反映医疗服务的特别性),且A所患“宫内孕兼并左边卵巢黄体决裂”,为妇产科稀有病例,特别是虽有误诊行为,但该诊治行为无显着人身危害,医院的医疗缺点与A现在的情况不存在因果联系,也非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规则:“医疗事故补偿,应当考虑下列要素,确认详细补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危害结果中的职责程度;(三)医疗事故危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况况之间的联系。不归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因而,法院作出医院对A不承当职责、A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定是正确的。
此案提示咱们,当时社会上有一种错误观点,即患者到了医院,医院就应当担任正确确诊出详细的病况并要担任将病诊治好,这种将医疗危险和职责彻底面向医疗机构的做法是不科学,也是不负职责的。这也是当时,患者要求医院医疗事故补偿的一大成因之一。但众所周知的是,医疗服务业是一种高危险的专业职业,与一般性的服务职业有着实质的不同,在医疗实践中尚有许多未知范畴,这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发现自我、知道自我的一个绵长的进程,这是一个需求高度科学堆集和探究的范畴。咱们不能苛求医师在初诊时就作出彻底精确的定论,将初诊的不确认性列入补偿规模,会使医务人员采纳消沉防范措施,下降医疗功率,然后导致医师在门诊接诊时都不敢下定论,生怕被申述。客观上来讲,医院的初诊失误是正常现象,假如由于初诊失误让医院承当了补偿职责,将医疗危险彻底让医疗机构承当,必然违反了法的根本价值,得不到社会的公认。然后使社会价值观失衡,这绝非科学的知道国际的观念,更不能用法的方式来支撑。
当然,假如患者所患疾病归于医院正常医治资质情况下,应当作出正确确诊并医治的病况(非本案的稀有病例),医院却作出误诊,即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由医院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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