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劳作联系的确定和适用问题 根据劳作法的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而在实践的劳作作业商场中,劳作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为躲避法令义务,往往不肯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在作业压力大的情况下,为捉住作业的时机,往往也被逼抛弃缔结书面合同的权力,然后导致实践劳作联系的很多存在。审判实践中,对实践劳作争议案子因为法令规则的缺少,理论界又没有打开深化的研讨,成为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一)实践劳作联系界定及其表现方式 何谓实践劳作联系?现在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念。有的以为是劳作
合同期满后两边未持续签定劳作合同的景象;①有的以为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既无劳作合同又存在着劳作联系的一种状况;②有的以为是一种方式要件不合法而本质要件均合法的劳作联系;③还有的以为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可是两边现已在实践上构成了劳作给付联系。④实践中,实践劳作联系实践上是相对于劳作法中劳作合同所调整的劳作联系而言的,界定实践劳作联系有必要掌握劳作合同所调整的劳作联系的本质。因而,实践劳作联系应当是指相对于劳作合同所调整的劳作联系而言,两边当事人在树立劳作联系或改变劳作联系时,不契合劳作合同建立的方式要件,但两边在实践作业中现已构成隶特点的劳作联系状况。 理论上一般以为,实践劳作联系主要有三种景象:一是无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而构成的实践劳作联系;二是两层劳作联系而构成的实践劳作联系;三是无效劳作合同而构成的实践劳作联系。⑤但实践上,对无效劳作合同法令已有清晰的规则,审判实践中,是依照劳作
合同无效来进行处理的,并没有依照实践劳作联系处理。而两层劳作联系虽然我国劳作法原则上不供认其合法性,但实践中仍然是依照两层劳作联系来处理的。因而,审判实践中,所指的实践劳作联系主要是无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而构成的实践劳作联系。无书面劳作合同而构成的实践劳作联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另一种是原劳作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未以书面方式续订劳作合同,但劳作者仍然在原单位作业。 (二)现在实践中对实践劳作联系的审理根据 1、1992年3月3日原劳作部办公厅给吉林省办公厅的《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构成的实践劳作联系问题的复函》,是在我国最早运用实践劳作联系这一法令术语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以为实践劳作联系不契合法令规则。 2、1995年实施的《劳作法》第98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或许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作者构成危害的,应当承当
补偿职责”。该条虽然没有清晰实践劳作联系,但也没有否定其效能。 3、现在,实践中处理实践劳作联系较为直接的根据是,原劳作部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第17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构成了实践劳作联系,而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劳作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而给劳作者构成危害的,应按劳作部《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33号)的规则进行补偿”。一起,该《定见》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不管是否缔结劳作合同,只需存在实践劳作联系,并契合劳作法的适用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受案规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均应受理。这两条对实践劳作联系案子的劳作裁定供给了法令适用根据。 4、2000年10月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子案由规则(试行)》的告诉将“实践劳作争议”案由清晰列在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中的第三十九款劳作争议案由之中,对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实践劳作联系案子,供给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