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9 15:43浏览量:607
法律上明确规则了未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有探视权,那么探视权的时刻问题法律上是怎样规则的呢?有什么要求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则及其他一些相关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刻规则
婚姻法第第三十八条规则,【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断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探望的内容既包含碰头,如直接碰头,短期共同日子在一起,也包含往来,如互通信件、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流相片等。
归纳起来探望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停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许指定的地址进行探望。
停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刻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好或法院断定的探望时刻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准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而言,年纪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要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日子自理才能,假如适用停留性探望方法,可能会因环境常常改变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而该年纪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合。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改变适应才能增强,探望性探望和停留性探望的方法均可适用。又因而阶段的儿童尚无区分才能与控制才能,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实在意思,简单为别人的观念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施行何种探望方法,可不寻求被探望子女的定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因为该年纪段未成年人为约束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有了适当独立的考虑和判断才能,因而,在决议探望权问题时应寻求子女的定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赞同的情况下施行。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