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明确规则了未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有探视权,那么探视权的时刻问题法律上是怎样规则的呢?有什么要求吗?接下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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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时刻规则
婚姻法第第三十八条规则,【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断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探望的内容既包含碰头,如直接碰头,短期共同日子在一起,也包含往来,如互通信件、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流相片等。
归纳起来探望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停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许指定的地址进行探望。
停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刻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好或法院断定的探望时刻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准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而言,年纪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要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日子自理才能,假如适用停留性探望方法,可能会因环境常常改变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而该年纪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合。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改变适应才能增强,探望性探望和停留性探望的方法均可适用。又因而阶段的儿童尚无区分才能与控制才能,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实在意思,简单为别人的观念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施行何种探望方法,可不寻求被探望子女的定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因为该年纪段未成年人为约束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有了适当独立的考虑和判断才能,因而,在决议探望权问题时应寻求子女的定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赞同的情况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