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争议移送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3 11:36浏览量:29
法院受理案子时,应该审阅案子在不在法院的统辖范围内,假如不在统辖范围内的,要将案子移交到有统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假如对统辖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书面提出贰言,那么统辖争议移交审理是怎么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要 旨】
先立案移交统辖规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先立案法院和后立案法院对案子均有统辖权。由于生意合同胶葛与承包合同胶葛确认统辖的规矩不同,只要对案子作出准确认性,才能对两地法院对案子是否有统辖权作出正确判别。
【案 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受理原告安徽某微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生意合同胶葛案,安徽公司诉讼请求:1.免除两边签定的七份《订货合同》;2.上海公司向安徽公司返还已付货款305.1万元并承当利息丢失。上海公司在辩论期间对该案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两边签定的合同名为“订货”,实为“承包”,因合同实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故应将该案移交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受理原告上海公司诉被告安徽公司承包合同胶葛案。上海公司诉讼请求:1.持续实行两边签定的七份《订货合同》;2.安徽公司向上海公司付出剩下货款254.9万元并承当利息丢失。安徽公司在辩论期间对案子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两边合同性质应为生意,合同约好交货地址在安徽公司工厂,合同实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故应将案子移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为,依据两边合同权利责任约好,两边签定的合同契合承包合同法令特征,上海公司作为合同承包方,其加工行为发作在其上海经营场所内,合同实行地坐落上海市闵行区,故该院对案子有统辖权,遂于2010年9月30日裁决驳回安徽公司对案子统辖权提出的贰言。安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安徽公司请求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裁决驳回再审请求。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合同约好交货地址在安徽公司工厂,该院对该案有统辖权,故于2010年10月8日裁决驳回上海公司提出的统辖权贰言。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别离就两地法院审理上述案子统辖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指定统辖告诉以为:1.安徽公司诉上海公司一般生意合同胶葛、上海公司诉安徽公司承包合同胶葛是依据同一法令现实发作的胶葛,应由同一个法院兼并审理; 2.本案的合同应当定性为加工承包合同胶葛;3.先立案移交统辖规矩不适用于本案。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受理的安徽公司诉上海公司一般生意合同胶葛案子移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评 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矩》第二条规矩,当事人依据同一法令联系或许同一法令现实发作胶葛,以不同诉讼请求别离向有统辖权的不同法院申述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状况后,应当在七天内裁决将案子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兼并审理。依据上述规矩,先立案移交统辖规矩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依据同一法令联系或许同一法令现实发作胶葛,以不同诉讼请求别离向不同法院申述;二是先立案法院和后立案法院对案子均有统辖权。关于上海法院和安徽法院受理的两案具有一起的诉讼标的,是依据同一法令现实发作的胶葛,应当兼并审理这一点,两地法院均无贰言,故本案能否适用先立案统辖规矩的要害在于两地法院是否对案子均有统辖权。由于生意合同胶葛与承包合同胶葛确认统辖的规矩不同,只要对案子作出准确认性,才能对两地法院对案子是否有统辖权作出正确判别。
一、本案合同应当定性为生意合同仍是承包合同
对本案案子的定性是确认本案统辖法院的要害。本案系争的七份合同尽管定名为“订货合同”,但“订货”一词并不彻底等同于“生意”,“订货”不是《合同法》规矩的清晰、标准的合同称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称号与内容不一致时怎么确认统辖权的批复》规矩,合同约好的权利责任内容与称号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好的权利责任内容确认合同的性质。在本案系争的七份合同内容中从未呈现过一方向另一方“购买”产品的表述,仅凭“订货合同”这个称号尚不足以认定系争合同性质是生意合同。而从合同约好的权利责任内容剖析,可以反映出本案系争合同性质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合同标的物是模具及与模具配套的主动排片机、切筋体系等设备。其间模具由一个模座和四个模盒(或许六个模盒)组成,合同附件技能标准对模具的全体结构、首要技能、操作功能、试模条件及产品等提出特别要求。包含产品制造图、引线结构图、作业台平面图在内的相关制造要求材料均由安徽公司(需方)供给,并将这些图纸及技能协议作为模具检验的依据。上述约好内容清晰反映出上海公司按安徽公司供给的图纸及技能要求完结作业效果是合同的首要权利责任内容,合同意图重在完结作业效果而非搬运所有权,契合承包合同的法令特征;
(二)就七份订货合同之间的联系而言,所涉及到的不同类型模具的图纸和技能要求均不相同,图纸上约好的尺度单位是毫米,尺度要求准确到小数点后3位,图纸通过两边经办人员会签作为合同附件,更进一步反映出承包合同的法令特征;
(三)该公司专业为客户开发半导体产品模具,按客户提出的特别定制要求进行出产,制造的模具及配套设备均是定制产品,这一点也印证了系争合同性质是加工承包。
综上剖析,本案应当定性为加工承包合同胶葛。
二、上海、安徽两地法院对案子是否均有统辖权
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上海公司和安徽公司在签定合同中对承包合同实行地未作清晰约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认加工承包合同实行地问题的函》规矩,加工承包合同首要是以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结加工出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包人履约又是以运用自己的设备、技能、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而承包人所在地应为合同规矩责任实行的地址,即合同实行地。本案承包人是上海公司,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实行地坐落上海市闵行区,故上海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而安徽法院受理的案子,无论是合同实行地仍是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故安徽法院对本案无统辖权。
由此得出结论,先立案移交统辖规矩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担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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