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
裁定判决书
【2010】和劳仲案字第153号
恳求人:荆永琪,男,1986年7月29日出世,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6委 12组28号。
托付代理人:李保忠,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恳求人:沈阳市高美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郭某 ,辽宁连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恳求人荆永琪诉被恳求人沈阳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织冲裁庭,于2010年9月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恳求人荆永琪及其托付代理人李保忠,被恳求人托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与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恳求人荆永琪诉称,恳求事项:1、医疗保险(586元 246元/月)×9个月=7488元;2、服装押金300元;3、欠20天薪酬,1244.8元,
补偿金1244.8元×50%=622.4元;4、超时加班费:33小时/月×9个月×1.5×7.78元/小时=3465.99元,法定假期加班费7天×202元=1414元;5、免除合同补偿薪酬1300元,补偿金1300元×50%=650元;6、双倍薪酬1300元×9个月=11700元;补偿金11700元×50%=5850元。事实与理由:自己于2009年9月8日到高美物业公司作业,未与高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当日上班,被组织的岗位为保安,担任华府六合购物中心的保安作业。薪酬规范为1405元。作业时刻为四班轮换制。白班为早8:00至晚18:00点,次日为晚18:00点至第三日早8:00,第三日早8点下班后为歇息,第四日歇息,第五日为白班以次轮番。恳求人在华府作业的加班时刻为:2009年10月1日、2日、2010年4月5日、4月6日、5月1日、5月2日、6月16日,以上时刻为在高美物 业公司上班时所未给予加班费的法定节假期作业时刻。
被恳求人沈阳市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辩论。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入职被神请人处,作业岗位为保安员,月薪酬为1300元。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10年7月9日,被神请人作出《关于李强等五名同志的调令告诉》,以恳求人荆永琪等人作业期间玩忽职守、不尽职责为由从华府项目调至软件园项目,薪酬按软件园规范履行,并并要求荆永琪等人准时签到,逾期未签到的视为主动离任。恳求人荆永琪自2010年7月3日起即未上班。
另查,恳求人在职期作业时刻分为白班和晚班,白班的作业时刻为8:00至晚18:00点,夜班的时刻为次日为晚18:00点至第三日早8:00整,早到高美物业公司作业,第四日歇息,第五日再周期性从白班以次开端;白班和夜班期间无歇息时刻,恳求人在职期间,两边未交纳社会保险费,被恳求人于次月20日发放上月薪酬。被恳求人已向恳求人返还收取的押金。 上述事实有两边当事人陈说和被恳求人供给的《关于李强等五名同志的调令告诉》,经开庭质证,在卷佐证。 本委以为,被恳求人与恳求人现已树立劳作联系,两边应恪守劳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两边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不然应当承当晦气结果。被恳求人未与恳求人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应依法付出二倍薪酬。被恳求人未能对其调整恳求人作业岗位和薪酬的事由或该调整现已与恳求人协商一致供给根据,应认定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应按免除劳作合同补偿金规范的二倍付出恳求人劳作合同补偿金。薪酬系劳作报酬,被恳求人应付出恳求人20天薪酬和恳求人在职期间的作业时刻和考勤状况供给有用根据,对恳求人的有关建议本予以承认。恳求人自2009年9月8日入职至2010年7月3日离任,依照恳求人的作业方式核算,恳求人法定加班共76小时,歇息日加班共82小时,日常延伸作业时刻合计100小时。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恳求人要求被恳求人付出医疗保险费的恳求无法律根据,本委不予支撑。被恳求人已返还押金,对恳求人要求交还押金的恳求本委不予支撑。本案经调停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原劳作部《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定的补偿方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裁定庭合议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