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3 03:16浏览量:588

持续实施劳作合同纠纷案 申 请 人:沈某某被恳求人:某塑胶(姑苏)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恳求人于2008年7月1日与被恳求人签定《劳作合同》,约好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实施的是不守时工作制,基本薪酬4550元/月,补贴1950元/月。2010年1月26日,被恳求人以未经任何领导同意下私自外出,虚报、瞒报或篡改出勤、加班记载为由开除恳求人。后,恳求人托付本所毛俊颖律师向姑苏市高新区劳作裁定委恳求裁定,要求持续实施劳作合同并补发2010年1月26日至持续实施之日的薪酬。 律师剖析:律师承受托付后,具体了解工作通过,发现被恳求人开除恳求人没有现实与法律依据。首要,恳求人在2009年12月24日因身体不适,外出去医院做查看。恳求人不管是在出去就医前仍是在出去的途中或是回公司后,都一向坚持向她的直属领导请假。因而,被恳求人所以为的恳求人“未经任何领导同意下私自外出”属混杂现实。其次,依据被恳求人供给的考勤原始记载表,恳求人别离在上班时和下班时打卡,并无虚报、隐秘或篡改该记载。恳求人在当日外出是现实,但恳求人在就医后仍回到公司上班,对此,恳求人并无隐秘,从其及时向公司提交了病历、病假证明单等即可证明。因而,被恳求人以“虚报、瞒报或篡改出勤、加班记载”作出正告处置明显没有依据。因而,本律师以为被恳求人开除恳求人的行为,严峻违背法律规则,恳求人有权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恳求持续实施劳作合同。 判决成果:劳作裁定委终究采用了本律师的观念,判决两边持续实施劳作合同,并由被恳求人依照4550元/月补发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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