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标准遗言公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矩,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言是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矩的方法处置其个人产业或许处理其他业务,并在其逝世时发作效能的单独法令行为。
第三条 遗言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言人建立遗言行为实在、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言为公证遗言。
第四条 遗言公证由遗言人居处地或许遗言行为发作地公证处统辖。
第五条 遗言人申办遗言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请求。
遗言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能够书面或许口头方法恳求有统辖权的公证处指使公证人员到其居处或许暂时场所处理。
第六条 遗言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一起处理,由其间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状况由一名公证员处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言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言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八条的规矩。
第七条 申办遗言公证,遗言人应当填写公证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言触及的
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许其他有产权凭据的产业的
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遗言人填写请求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言人应当在请求表上签名。
第八条 关于归于本公证处统辖,并契合前条规矩的请求,公证处应当受理。
关于不契合前款规矩的请求,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十条规矩景象的,应当自行逃避,遗言人有权请求公证人员逃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言人解说我国《民法通则》、《承继法》中有关遗言和公民产业处置权力的规矩,以及公证遗言的含义和法令结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矩进行检查,并侧重检查遗言人的身份及意思表明是否实在、有无受钳制或许受诈骗等状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问询遗言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矩制造说话笔录。说话笔录应当侧重记载下列内容:
(一)遗言人的身体状况、精力状况;遗言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力患者、危重伤患者的,还应当记载其对事物的辨认、反响才能;
(二)遗言人家庭成员状况,包含其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及与其一起生活人员的基本状况;
(三)遗言所处置产业的状况,是否归于遗言人个人一切,曾经是否曾以遗言或许遗赠
抚养协议等方法进行过处置,有无已建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约束一切权的状况;
(四)遗言人所供给的遗言或许遗言草稿的构成时刻、地址和进程,是自书仍是代书,是否自己的实在志愿,有无修正、弥补,对遗产的处置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状况,遗言或许遗言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许手印是否其自己所为;
(五)遗言人未供给遗言或许遗言草稿的,应当详细记载其处置遗产的意思表明;
(六)是否指定遗言执行人及遗言执行人的基本状况;
(七)公证人员以为应当问询的其他内容。
说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言人宣读或许由遗言人阅览,遗言人无异议后,遗言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言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遗言人的
名字、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言处置的产业状况(称号、数量、地址地址以及是否
共有、典当等);
(三)对产业和其他业务的详细处理意见;
(四)有遗言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名字、性别、年纪、住址等;
(五)遗言制造的日期以及遗言人的签名。
遗言中一般不得包含与处置产业及处理逝世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言人供给的遗言,无修正、弥补的,遗言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承认遗言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事实。
遗言人供给的遗言或许遗言草稿,有修正、弥补的,经收拾、誊清后,应当交遗言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言人未供给遗言或许遗言草稿的,公证人员能够依据遗言人的意思表明代为起草遗言。公证人员代拟的遗言,应当交遗言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状况应当记入说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言人请求处理一起遗言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别离建立遗言。
遗言人坚持请求处理一起遗言公证的,一起遗言中应当清晰遗言改变、吊销及收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言人说话时应当录音或许录像:
(一)遗言人年老体弱;
(二)遗言人为危重伤患者;
(三)遗言人为聋、哑、瞎子;
(四)遗言人为间歇性精力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 关于契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言人身份事实,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
(二)遗言人意思表明实在;
(三)遗言人证明或许确保所处置的产业是其个人产业;
(四)遗言内容不违背法令规矩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齐备,文字表述精确,签名、制造日期完全;
(五)办证程序契合规矩。
不契合前款规矩条件的,应当回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言选用打印方法。遗言人依据遗言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言上签名。
遗言人不会签名或许签名有困难的,能够盖章方法替代在请求表、笔录和遗言上的签名;遗言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法替代签名或许盖章。
有前款规矩景象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替代签名或许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言人悉数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批阅人同意遗言公证书之前,遗言人逝世或许损失行为才能的,公证处应当停止处理遗言公证。
遗言人供给或许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言,契合代书遗言条件或许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契合自书、录音、口头遗言条件的,公证处能够将该遗言发给遗言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停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批阅人同意之后,遗言人逝世或许损失行为才能的,公证处应当完结公证遗言的制造。遗言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言上签名的,可依契合第十七条规矩的遗言原稿的复印件制造公证遗言,遗言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矩保管公证遗言或许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也可依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言。
第二十一条 遗言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言人逝世后,转为一般卷保存。
公证遗言收效前,遗言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泄漏遗言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言收效前,非经遗言人请求并实行公证程序,不得吊销或许改变公证遗言。
遗言人请求吊销或许改变公证遗言的程序适用本规矩。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言收效后,与承继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言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言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吊销对公证遗言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差错形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有关公证补偿的规矩,另行拟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