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9 15:24浏览量:2963

【标题】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用益物权典当合同纠纷案
【总期号】54
【类型】典型事例
【子类别】经济
【正文】
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
用益物权典当合同纠纷案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
负责人:朱伯华,行长。
托付代理人:陈怀庆、王国云,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职工。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钧,总经理。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公司)发作用益物权典当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向我行告贷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享有的管理权和租借权作为告贷典当担保。告贷期满后,虽经我行屡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欠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还。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告贷本金及利息。被告如不能偿还,应当依照约好将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租借权转给我行行使,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辩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利达公司为装饰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告贷合同,约好:汇通支行别离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人民币告贷以月利率10.98‰计息,美元告贷以年利率7.2%计息。告贷期限别离为4个月、5个月。两边一起签订了两份典当合同,约好: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具有的管理权和租借权别离为这两笔告贷进行典当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告贷。这笔告贷到期后,汇通支行仅回收利息人民币113 862.60元和美元11 243.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告贷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而提起诉讼。
另查明:座落于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西北部的富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1 178平方米),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筑的地下设备。在建筑过程中,被告富利达公司的前身哈尔滨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出资约5 000万元参加建造,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于1993年下达文件确认:该项设备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利达公司对投入建造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租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租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实行债款而搬运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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