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矩
(川人发[2001]60号 2001年9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
人事争议,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办案作业程序,依据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矩》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方法》,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适用于我省各级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子。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子,应以现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停,及时裁定,做到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齐备。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子。
第五条 裁定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子时,应遵从揭露、公正、公正的准则。
第二章 统辖
第六条 四川省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一)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心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
(三)省内有严重影响的人事争议;
(四)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也可视其状况托付市、州的裁定委员会处理);
(五)其他应该由省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统辖规模,按以下准则区分:
(一)市(州)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受理本市(州)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境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心省属单位不属于省裁定委员会统辖规模内的人事争议;
(二)县(市、区)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受理本县(市、区)、乡(镇)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 裁定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委统辖,应及时移交有统辖权的裁定委员会处理或由恳求人直接向有统辖权的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裁定委员会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时,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一起的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统辖。
第三章 裁定参与人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编作业人员,为人事争议案子的当事人。法人安排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的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非法人安排由其首要担任人或其托付的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
在裁定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替换,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首要担任人持续参与裁定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参与裁定活动的行为有用。
第十条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许行为能力受限制的,由其监护人参与裁定活动;当事人逝世的,由其法定署理人或许好坏关系人参与裁定活动。监护人、法定署理人或许好坏关系人不清晰或许推诿的,由裁定委员会指定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
第十一条 当事人能够托付一至二人参与裁定活动。托付别人署理的,必须向裁定委员会提交有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的托付书。托付书应当清晰托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一起的裁定恳求现实和理由的,应当书面联名推举代表参与裁定活动。代表人数由裁定委员会确认。不能洽谈推举代表的,由裁定庭指定一至三名当事人代表参与裁定活动。
第十三条 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好坏关系的第三人,经恳求并获准后,能够参与裁定活动。必要时裁定庭也能够依据需要直接告诉其参与裁定活动。
第四章 案子受理
第十四条 裁定委员会办公室,详细担任人事争议案子的受理和立案批阅等日常作业。裁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业人员接到裁定恳求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开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