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7 10:58浏览量:1815

案情介绍
夏某与蔡某经中介介绍缔结了房子生意合同,合同约好:“由夏某将其一切的一套房子卖给蔡某,总价款为70万元,买方因先付定金5万元,若买方毁约,则卖方没收定金,若卖方毁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定之日,蔡某即付定金。余款在一个月后处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一个月后,蔡某告诉夏某要求处理过户手续,夏某回绝,蔡某遂诉诸法院,要求夏某双倍返还定金十万元,蔡某以为该合同未处理产权过户挂号手续无效,要求返还定金。
对本案的不同定见
关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观念以为两边缔结的合同未经过产权过户挂号无效,因而定金条款也无效,蔡某应返还定金给夏某;第二种观念以为两边缔结的合同未经过产权过户挂号,仅仅物权没有改变,并不影响债款效能,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夏某应双倍返还定金。
笔者的观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产权过户挂号仅仅物权的改变行为,不应是债款是否有用的要件,持房子生意合同必需进行国家房地产管理部分的产权过户挂号作为其收效要件,未经挂号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观念者,混杂了债款和物权的概念,将两者相提并论。实质上,产权过户挂号仅仅债款在物权上的实践实行行为,是债款实行的要求。
以为产权过户挂号是房子生意合同收效的必备要件观念的法令依据主要有,1983年《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则:“生意城市私有房子,卖方有必要持房子一切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子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子所在地房管机关处理手续。”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则:“房地产转让或许改变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分请求房产改变挂号,并凭改变后的房子一切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替换或许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最高院的一些批复。从以上的这些法令和法令性文件来看,好像能够得出:未经处理挂号手续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但这种观念便是与许多根本的民法理论相违背也与我国法令相冲突。下文详细分述:
一、房子生意合同是搬运不动产一切权的合同,是民事法令行为的一种,对其效能的根本规则应契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行为有用的要件,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明实在;(3)不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只需契合一般法令行为建立要件应当以为该合同实在有用。
二、房子生意合同是生意合同的一种,生意合同是诺承合同,即当事人就生意达到合意,生意合同即建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许价款的实际交给为建立的要件,而产权过户挂号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判别,当然,并不是说房子生意合同有用必定导致物权的必定变化,房子生意合同有用仅仅一种债款行为,而物权的改变必需有以下两个条件一起建立:(1)两边当事人的变化物权的债款合同有用;(2)两边处理了房子产权改变挂号。两者缺一不可,如只要债款行为而无挂号行为,依据物权公示准则,买受人是无法必定的获得不动产的一切权,其享有的权力也仅仅债款;如只要挂号而无债款行为,则物权改变没有法令依据,挂号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将挂号作为房子生意合同收效要件的观念,在学理上无法作出合理解说,难以无懈可击。产权过户挂号行为发作,是以两边当事人签定了合法有用的房子生意合同为条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帮忙处理产权过户的请求权是根据房子生意合同而发生的。出卖人也是根据该生意合同的有用性才有合作买受人处理产权过户的责任。假如生意合同无效,而买受人却凭着这无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合作过户,并要求房管部分处理产权改变挂号,这从法理上和逻辑上都讲不通,只要在合同合法有用的条件下,买受人才干要求出卖人合作过户,才干向房管部分请求处理产权改变挂号,从1983年的《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则看,处理城市私有房子一切权改变挂号手续时,须提交生意合同。明显,有用的生意合同是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所有必要的证件,而无效合同是不能作为产权挂号证明的。假如未处理挂号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而产权改变挂号要以有用的合同为根底,这样就陷入了一个无法处理的对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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