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的产业保全,是指在判决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履行或许难以履行时,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判决安排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产业采纳必定的强制办法,约束其对产业进行处置或搬运的一项法律制度。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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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中有关产业保全的几个问题
我国判决法第28条规则:“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或许使判决不能履行或许难以履行的,能够请求产业保全。当事人请求产业保全的,判决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请求产业保全的条件有必要是存在着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有或许使判决不能履行或许难以履行的客观状况。
所谓“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指另一方当事人私行将争议的标的物或自己的产业搬运,藏匿、毁损、出卖、浪费等躲避履行义务的歹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非人为的客观原因。例如,标的物因受自然环境影响而蜕变、风化、腐朽或下降价值。
判决中产业保全的请求应由当事人在判决过程中向判决委员会提出,然后由判决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提交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判决过程中的产业保全由哪个法院履行
尽管当事人的产业保全请求是向判决委员会提出的,但判决委员会无权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产业采纳强制办法。判决委员会只能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议是否采纳产业保全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1条清晰规则:“在国内判决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产业保全,经判决安排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被请求保全的产业所在地的底层人民法院判决并履行;请求保全依据的,由依据所在地的底层人民法院判决并履行。”
关于涉外判决的产业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判决一章中第258条规则:“当事人请求采纳产业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判决安排应当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2条规则:“在涉外判决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产业保全,经判决安排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被请求保全的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履行。”
二、判决中的产业保全判决由审判庭仍是履行安排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需求清晰的几个问题的告诉》中规则:对请求产业保全的,人民法院经检查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作出产业保全判决;不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判决驳回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3条中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子中作出的产业保全和先予履行判决,由审理案子的审判庭担任履行。”至于判决过程中产业保全的判决终究由审判庭作出仍是由履行安排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均没有清晰,能够由各地法院自行把握,分工由审判庭作出判决和由履行庭作出判决。现在状况下,能够由履行庭来作出判决并担任履行。理由是在现行关于履行程序的司法解说中,有关判决的事项,只需没有清晰说由审判庭作出的,笔者以为能够了解为应由履行庭作出。由于对产业保全的请求首要是检查是否存在导致判决不能履行或难以履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请求人是否能取得胜诉,在终究判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请求保全时,能够不用把这一要素作为首要考虑目标。因而,能够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子的实质问题。笔者以为,审执分立后,产业保全判决均由履行安排履行更为适合。
三、判决判决的履行法院和产业保全法院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0条第2款的规则,国内判决判决或许由底层、中级、高档三级法院履行,国内判决过程中的产业保全只由底层法院统辖,这就会构成判决保全法院和判决履行法院不一致的状况。这种不一致或许添加工作量,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妨碍。产业保满是为结局判决的履行服务的,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履行,因而对保全产业的处置要服从于结局判决的履行,只需是为履行同一个案的判决,其他履行法院应能够履行为该案子所保全的产业。这种状况与诉讼中的诉前保全的统辖法院相相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的规则,在人民法院采纳诉前产业保全后,请求人申述的,应当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采纳诉前产业保全的法院对该案或许没有统辖权。这种状况下就会呈现有统辖权的法院也便是将来的履行法院要履行其他法院诉前保全的产业的问题。依据该解说,诉前保全法院没有统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纳诉前产业保全的悉数资料移交有统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这一规则也能够在履行判决判决时参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