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31 19:25浏览量:1892

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导世通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统辖权异方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万利达(南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凯庭,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李航,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陶天猛,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导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明顿市山特维利路2711号400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Brian Barry,首席执行官。
托付代理人娄耀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利达公司)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统辖权贰言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万利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导世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导世通北京公司)不是涉案《软件开发及软件供给协议》的签署方,没有受让合同权力和责任,其行为与本案没有现实和法律上的联络;万利达公司对导世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导世通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根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万利达公司承受软件产品及售后服务,合同的实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导世通公司没有提交合法有用的根据证明涉案软件产品是经过所谓FTP地址下载方法供给的。因而,导世通公司不能证明合同实行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本案应当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以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合同实行地址不明确的,除给付钱银或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在实行责任一方所在地实行。本案中,导世通公司提交的根据证明,向万利达公司供给软件产品的方法是经过在导世通北京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上下载完结的,向万利达公司邮递相关设备样机、光盘、磁卡等物品也是经过导世通北京公司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布的,在万利达公司供给的硬件上测验软件产品是在导世通北京公司完结的。因而,导世通北京公司的住所地是涉案合同的实行地,归于一审法院统辖的规模。万利达公司建议将本案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缺乏,其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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