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那么,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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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怎样构成的
榜首、本罪的主体,因为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色,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1、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爱人而在其
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成婚的人。“有爱人”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联系,是指经依法挂号而树立的夫妻联系,下包含现实婚姻。
2、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自己无爱人,但明知别人有爱人与之成婚的人。无爱人的人、原无婚姻联系的存在,与育爱人的人成婚也只要一个婚姻联系,从严厉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则,假如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许构成重婚罪。根据法令要求,此种状况有必要以明知别人有爱人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本罪损害的客体,是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联系。
第三、本罪在片面上是成心。
具体表现为:
1、有爱人的人明知自己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假如行为人根据某些合理的根据,如以为自己的爱人已逝世而与第三人成婚的,不构本钱罪,
2、无爱人的人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其成婚。假如无爱人的人受有爱人的人诈骗,误以为对方没有爱人而与其成婚的,无爱人的入不构本钱罪,而由有爱人的人独自构成重婚罪。
第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
包含两种状况:
1、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挂号成婚,相婚者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
2、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树立现实婚姻联系,相婚者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树立现实婚姻联系。所谓现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共同日子的联系。在婚姻法上,对现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维护的。那么,在刑法上具有现实重婚是否构成违法呢?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按重婚罪处分。可见,在实践上对现实重婚是以重婚罪论处的,所以,这儿所说的“成婚”、“重婚”,咱们以为既包含正式挂号成婚,也包含未经成婚挂号而以夫妻联系共同日子的现实婚姻。这并非是对现实婚姻的法令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违法,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