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益人的分类,我国《稳妥法》未明示。根据不同的规范,对获益人可作多种分类。
稳妥获益人
1、法定获益人与非法定获益人(指定获益人) 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认获益人方面,法令有无明文规定。例如,依我国《稳妥法》第六十三条,逝世稳妥中被稳妥人的
法定继承人一起也是法定获益人,当没有指定获益人时,享有获益权。此外,人身稳妥中的被稳妥人为法定获益人。这是由于被稳妥人生计,则被稳妥人对稳妥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稳妥标的对被稳妥人的人身依附性决议的。但能够经过指定获益人而抛弃。指定获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认的获益人。包含投保人、被稳妥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均能够成为指定获益人。
2、原始获益人、后继获益人与法定继承人 根据获益次序,可作如上分类。好像我国《继承法》,没有前一次序获益人,后一次序获益人才干获得获益权。
3、为自然人的获益人与非自然人的获益人 我国《稳妥法》对获益人的规模和资历未作约束。现实生活中以获益人为自然人居多。
4、单一获益人与大都获益人 对获益人是奇数仍是大都所作的分类。如果是大都获益人,则有获益次序和获益比例的问题。当同一次序有多个获益人,其间某一个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其获益比例应当由谁来受让?是由其他获益人平等受让,抑或是由投保人、被稳妥人从头指定?我国《稳妥法》未见具体规定。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获益人与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获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获益人归于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买稳妥,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获益人归于投保人为别人利益买稳妥。
6、财产稳妥获益人与人身稳妥获益人 英国及我国台湾答应在财产稳妥上设置获益人,可作此分类。我国仅人身稳妥有获益人。我国对财产稳妥设置获益人有无必要?事实上经济生活的的飞速发展对此已提出了要求,作为社会意识联系的法令应当适应这种局势的要求。当时银行为房地产业融资过程中呈现了一种较为遍及但不合法的做法。即,银行与房地产
开发商联手推出银行按揭事务,由购房者向银行请求买房借款,购房者将所购房子典当给银行,购房者一起被要求购买房子财产稳妥。此后,银行在稳妥公司签发的“典当住宅稳妥保单”批注事项一栏里盖章,并注明:“本保单榜首获益人为某银行某支行”。我国现行《稳妥法》关于财产稳妥并无“榜首获益人”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