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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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法令全文(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现已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 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令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安排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的征缴规则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令法规,实施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
员工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方法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全国的工伤保险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树立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以下称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工伤保险的方针、规范,应当寻求工会安排、用人单位代表的定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承认费率。
国家依据不同作业的工伤危险程度承认作业的不同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等状况在每个作业界承认若干费率层次。作业不同费率及作业界费率层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拟定,报国务院赞同后发布实施。
统筹区域经办安排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等状况,适用所属作业界相应的费率层次承认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定时了解全国各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状况,及时提出调整作业不同费率及作业界费率层次的计划,报国务院赞同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依照薪酬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作业,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规则。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渐实施省级统筹。
跨区域、出产流动性较大的作业,能够采纳相对会集的方法异地参与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有关作业的主管部分拟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用于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劳作能力判定,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以及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付出。
工伤防备费用的提取份额、运用和处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卫生行政、安全出产监督处理等部分规则。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出资运营、兴修或许改建作业场所、发放奖金,或许挪作其他用处。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必定份额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区域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支。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份额和储备金的运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章工伤确认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以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施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作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以为工伤的其他景象。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三)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景象的,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则享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契合本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但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以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许吸毒的;
(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第十七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作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认的事项,依据属地准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认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确认请求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三)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工伤确认请求表应当包含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原因以及员工损伤程度等根本状况。
工伤确认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工伤确认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请求人依照书面奉告要求补正资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认请求后,依据审阅需求能够对事端损伤进行查询核实,用人单位、员工、工会安排、医疗安排以及有关部分应当予以帮忙。作业病确诊和确诊争议的判定,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则实施。对依法获得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不再进行查询核实。
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认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受理的现实清楚、权力义务清晰的工伤确认请求,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确认的决议。
作出工伤确认决议需求以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没有作出定论期间,作出工伤确认决议的时限间断。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业人员与工伤确认请求人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四章 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二条 劳作能力判定是指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等级判定。
劳作功能妨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日子自理妨碍分为三个等级:日子彻底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和日子部分不能自理。
劳作能力判定规范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
第二十三条 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供给工伤确认决议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别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工会安排、经办安排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
(二)把握劳作能力判定的相关常识;
(三)具有杰出的作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从其树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能够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安排帮忙进行有关的确诊。
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30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二十七条 劳作能力判定作业应当客观、公平。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许参与判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安排以为伤残状况发作改变的,能够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第二十九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照本法令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则进行再次判定和复查判定的期限,依照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实施。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进行医治,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医治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安排就医,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安排急救
医治工伤所需费用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规范,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等部分规则。
员工住院医治工伤的膳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安排出具证明,报经办安排赞同,工伤员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基金付出的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则。
工伤员工医治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用工伤医疗待遇,依照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工伤员工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安排进行工伤恢复的费用,契合规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确以为工伤的决议后发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间断付出工伤员工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装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装备轮椅等辅佐用具,所需费用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
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超越12个月。工伤员工判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则享用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
第三十四条 工伤员工现已判定伤残等级并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需求日子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日子护理费。
日子护理费依照日子彻底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许日子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付出,其规范别离为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的50%、40%或许30%。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自己薪酬,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自己薪酬,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自己薪酬,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伤残补贴,规范为:一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90%,二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85%,三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80%,四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75%。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处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贴,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以伤残补贴为基数,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安排恰当作业。难以安排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贴,规范为:五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70%,六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60%,并由用人单位依照规则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员工自己提出,该员工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间断劳作联系,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劳作、聘任合同期满间断,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十八条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承认需求医治的,享用本法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则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工逝世,其近亲属依照下列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员工自己薪酬的必定份额发给由因工逝世员工生前供给首要日子来源、无劳作能力的亲属。规范为:爱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许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添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逝世员工生前的薪酬。供养亲属的详细规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规则;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逝世的,其近亲属享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其近亲属能够享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依据员工均匀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或许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端发作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酬,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酬,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付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有困难的,能够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依照本法令第三十九条员工因工逝世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一)损失享用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承受劳作能力判定的;
(三)回绝医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职责;原用人单位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安排处理工伤保险改变挂号。
用人单位实施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职责由员工劳作联系所在单位承当。
员工被借调期间遭到工伤事端损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能够约好补偿方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员工被差遣出境作业,依据前往国家或许区域的法令应当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参与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联系间断;不能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联系不间断。
第四十五条 员工再次发作工伤,依据规则应当享用伤残补贴的,依照新确认的伤残等级享用伤残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实施下列职责:
(一)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对用人单位的薪酬总额和员工人数,处理工伤保险挂号,并担任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状况的记载;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查询、核算;
(四)依照规则处理工伤保险基金的开销;
(五)依照规则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免费供给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安排与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在相等洽谈的基础上签定服务协议,并发布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的名单。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别离离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民政部分等部分拟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安排依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规范对工伤员工医疗费用、恢复费用、辅佐用具费用的运用状况进行核对,并准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安排应当定时发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状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调整费率的主张。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经办安排应当定时听取工伤员工、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以及社会各界对改善工伤保险作业的定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付出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财务部分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告发。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告发应当及时查询,依照规则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安排依法保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业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作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依照处理劳作争议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确认请求不予受理的决议不服的;
(二)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确确定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安排承认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以为经办安排未实施有关协议或许规则的;
(五)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对经办安排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贰言的。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许个人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规则移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置或许纪律处置。被移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确认请求,或许招摇撞骗将不契合工伤条件的人员确以为工伤员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请求工伤确认的依据资料,致使有关依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置;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形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安排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未按规则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状况记载的;
(二)不按规则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不按服务协议供给服务的,经办安排能够免除服务协议。
经办安排不准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能够免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骗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骗得工伤保险基金开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交还,处骗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作能力判定的安排或许个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供给虚伪判定定见的;
(二)供给虚伪确诊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令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期限参与,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法令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付出新发作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第十九条的规则,拒不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事端进行查询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令所称薪酬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付出给本单位悉数员工的劳作报酬总额。
本法令所称自己薪酬,是指工伤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自己薪酬高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300%的,依照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的300%核算;自己薪酬低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60%的,依照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的60%核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由所在单位付出费用。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规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许未经依法挂号、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许吊销挂号、存案的单位的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员工或许逝世员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规范不得低于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运用童工,用人单位运用童工形成童工伤残、逝世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许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规范不得低于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规则。
前款规则的伤残员工或许逝世员工的近亲属就补偿数额与单位发作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则的童工或许童工的近亲属就补偿数额与单位发作争议的,依照处理劳作争议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法令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令实施前已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没有完结工伤确认的,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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