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无效或被吊销的
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
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婚姻的法令结果的规则,是这次婚姻法修正添加的规则。 对这一规则详细可理解如下:一、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婚姻,婚姻联系自始不发作法令效力。即从当事人成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令效力,即便当事人骗得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令效力。这种婚姻联系不管成婚的现实是否发作,成婚时刻是否持久,婚姻联系被法令供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令维护。二、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因为
无效婚姻、可吊销婚姻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力责任的规则,条件是合法婚姻,是有用婚姻。因而,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力责任的规则对无效婚姻、被吊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三、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责任的规则。因为无效婚姻、可吊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联系,因而,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
婚生子女,但从维护子女利益动身,对无效婚姻、可吊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纳维护的准则,供认其子女的合法位置。我国婚姻法建立的基本准则之一是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婚姻法在规则无效婚姻、可吊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令位置时,坚持并遵循了婚姻法的基本准则,规则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力责任,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力责任相同。 四、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 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在婚姻被供认无效或婚姻联系被依法吊销时,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假如无效婚姻或可吊销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产业的归属有约好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好,切割当事人同居期间的产业。假如当事人对同居期间产业的归属没有约好,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予以切割。即对无效婚姻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能够多分产业。可是,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产业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即多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产业给无过错方,不得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爱人一方当事人的产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