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2 21:59浏览量:2425

第十五条 稳妥公司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合同的,应当回收稳妥单和稳妥标志,并书面告诉机动车办理部门。
【详解】本条是关于稳妥公司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合同实行有关程序的规则。
根据本条规则,稳妥公司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则要书面告诉投保人外,还应当回收稳妥单和稳妥凭据,并书面告诉机动车办理部门。告诉机动车办理部门是为了’完成强制稳妥联系与机动车办理部门的互相配合。机动车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是机动车办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处理路途交通事故胶葛和详细补偿问题的根据之一。因而,假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合同由于法定事由呈现而被免除,稳妥公司应当赶快告诉机动车办理部门,有利于后者及时把握该机动车的最新信息,在监督查看和查询处理路途交通事故和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做到心中有数。稳妥合同已然免除,强制稳妥联系停止,稳妥人签发的,由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持有的稳妥单和稳妥凭据应当及时回收,避免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情况“名不虚传”,给机动车的办理和路途交通事故的处理形成不必要的费事,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办理人或驾驶人使用有关稳妥单证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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