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允许生第二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1 07:39浏览量:2781

关于再生育方针,各地规则不尽相同,北京地区的规则比较有代表性,根本上涵盖了各种情况:
(一)只要一个子女,但该子女对错遗传性残疾,将来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夫妻两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两边有一方本来没有子女的;
(五)从边远地方调入本市作业的少数民族员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答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许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要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别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并书面表明自愿奉养白叟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料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或许一方残疾根本损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时间寓居并以农业生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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