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3 05:03浏览量:534
一、交通闯祸罪概述交通闯祸罪是指违反交通运送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违反交通运送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送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闯祸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维护的严重交通运送安全。由于只需交通闯祸并发作严重成果的才构本钱罪。假如只是是交通闯祸而没有形成严重成果的不构本钱罪,相同也不是刑法上所维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本钱罪的客体。"交通运送"从广义上来看,包含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办理(石油,天然气)运送。狭义的"交通运送"仅指公路交通运送。本罪中所指的只需是发作在航空,铁路运送以外的陆路交通运送和水陆交通运送中的严重交通事端,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送和铁路运营中发作严重交通职责事端,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科罪。"严重交通事端"是指交通运送工具,交通设施的严重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的公私产业的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送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行为。详细包含以下内容:(1)有必要存在交通运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运送办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本钱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闯祸的原因。"违反交通运送办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证交通运送安全办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则的留意职责。所谓交通运送办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证交通运送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则,包含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证交通运送安全运营的各种标准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所以作为,也可所以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送办理法规的行为有必要形成严重事端,导致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严重丢失的严重成果。也便是说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发作的严重成果之间应该也有必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构本钱罪。不然,虽有违章行为的存在,但无严重成果,或发作了严重成果,担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都不行本钱罪。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首要是从事交通运送的人员。关于未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的人驾驭机动车闯祸,并形成严重事端的案子中是否建立本罪?笔者以为,由于行为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归于相对负刑事职责年龄段,不具有本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行本钱罪。4.本罪的片面方面是过错。既建立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建立过于自信的过错。本罪所着重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关于发作事端的严重成果的心思情绪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送办理法规规则的留意职责,则既或许是知法犯法,也可所以过错,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假如行为人片面上关于其行为所形成的严重成果持一种成心的心思情绪,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违法论处,不构本钱罪。二、“因逃逸致人逝世”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存在的或许依据字面意义所答应的规模来了解,只需被害人的逝世与行为人的逃逸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论是原因的因果关系仍是条件的因果关系),即契合“因逃逸致人逝世”的量刑要求,就能够依照该条款来科罪量刑。依据该情节的字面意义,“因逃逸致人逝世”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存在的或许,即,榜首,行为人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制裁,置别人生命、社会公德于不管,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逝世。第二,行为人交通肇过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办理法规(或超速行驶或熄灯行进等),发作第2次交通事端并在第2次交通事端中致被害人逝世。第三,行为人交通肇过后,为消灭罪证,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入一些让人不易发觉的当地,如山洞、灌木丛中等,致使被害人丢失抢救的机遇而逝世。明显,上述三种景象中的被害人逝世都与交通闯祸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有关,或许说都是因行为人的逃逸才发作了致人逝世的法令成果。刑法第133条所规则的“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意义到底是仅限于前面所说到的刑法理论上的两种观念之一,仍是包含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种景象?我以为,为了充分发挥刑法每一条款的社会保证机能和习惯不断发展的社会治安局势的需求,在坚持文本(即法令标准)精力和罪刑法定准则的基础上,答应对法令条文进行逾越立法本意的扩张解说(而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往往习惯于对法令条文作狭义的了解,将其意义只是约束在一个意义点),可是假如这种扩张解说所得出的定论是荒唐的和违法的,就有必要对其意义作必定的约束。依据刑法解说的这一根本准则,对“因逃逸致人逝世的”科学界定也就应该打破前面所说到刑法理论上的两种过份狭义的观念,将其意义从一个意义点引向一个意义面,一起为了防止得出荒唐的定论,又有必要将其意义约束在必定的规模内。其理由我将依据上述三种或许呈现的景象进行论述:(1)、“因逃逸致人逝世”首先是作为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的景象而规则的,即行为人交通肇过后逃逸致使该交通闯祸中的被害人逝世,这种景象契合刑法第133条的规则,也是增设“因逃逸致人逝世”这一法定情节的立法精力地点。我以为,要全面把握刑法新增设条款的意义,除了对其进行逻辑推理和语义剖析外,有必要调查它的立法布景。新刑法增设的每一条款并不是凭空臆造的,它反映了司法实践同违法作斗争的实际需求。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闯祸罪的调查成果显现来看,几近50%的闯祸司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的医治而逝世,导致了损害成果的进一步扩展,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办作业带来了适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职责的行为,不只腐化了社会仁慈的习俗,并且直接形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丢失。“因逃逸致人逝世”这一法定的加剧处分情节便是在这种布景下应运而生的。所以将“因逃逸致人逝世”作为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有着立法上的依据。将“因逃逸致人逝世”作为交通闯祸罪的加剧成果处分时,有一个问题是需求研讨的,即成果加剧犯的成果是否有必要由根本违法的施行行为所发作。在交通闯祸罪的成果加剧犯中,这个加剧成果的发作是否有必要由交通闯祸的行为形成,逃逸行为所形成的加剧成果能否建立成果加剧犯?对此,学者们一般以为,准则上加剧成果以由根本违法的施行行为所发作为必要,例如损伤致死有必要由于损伤行为而致被害人逝世,但是,依据成果加剧犯的详细状况,也或许具有略微不同的性质。在日本匪徒致死致伤罪便是适例,日本的判例清晰解说为:死伤的成果由进行匪徒的机遇施行的行为所发作就够了,不必定要伴随匪徒的施行行为而发作。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则的强奸罪的成果加剧犯(因强奸致人逝世)也是如此。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从法令性质上而言,不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其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思作用下,使闯祸成果得以进一步加剧的条件,所以,不能将因逃逸引起被害人逝世认定为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正如犯盗窃罪后,行为人自己藏匿赃物,就不能别离定盗窃罪和窝赃罪,而只能定盗窃罪一罪。相同,行为人犯成心损伤罪后,法令不能等待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抢救,在被害人呈现的逝世成果的状况下,法令对行为人的点评也只能是成心损伤罪,关于因成心损伤呈现的逝世成果是成心损伤罪的成果加剧犯,而不能先定行为人为成心损伤罪,又因行为人成心损伤别人后逃逸致使被害人逝世,而又建立成心杀人罪,施行数罪并罚。(2)、逃逸致人逝世的罪行方式肇过后逃逸致人逝世的片面罪行,刑法学界也一向有争辩。榜首、以为这只适用于交通闯祸罪转化而立的成心违法。“逃逸致人逝世”的罪行方式仅限于成心。第二、以为这一规则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过后逃跑,因过错致人逝世的状况,也适用于因直接成心致人逝世的景象,但不包含直接成心致人逝世。所以“逃逸致人逝世”包含过错和直接成心。第三、以为这一规则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过后逃跑因此过错致人逝世的景象,不包含因成心致人逝世的状况。我以为,这儿的罪行方式是针对逃逸后致人逝世的成果而言,“因逃逸致人逝世”应该严厉约束在片面罪行为过错的规模内。①由于刑法第133条是交通闯祸罪,而交通闯祸罪自身是过错违法,这是毋庸置疑的。假如将逃逸致人逝世的罪行方式答应直接成心或许直接成心,又贯在交通闯祸罪的罪名之下,那么整个交通闯祸罪的性质将发作根本改变。别的,假如逃逸致人逝世的片面罪行是直接成心或许直接成心,比方交通肇过后致人损伤,行为人明知假如驾车逃逸会形成被害人逝世的严重成果,但由于惧怕承当职责,只求赶快脱离现场,听任被害人的逝世,或许期望被害人逝世以便没有人能够指证他的闯祸行为,或许将被害人搬运、丢掉至偏远之处使之无法被人发现救助,导致被害人的逝世,客观上施行了逃逸或许搬运被害人后逃逸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权力现已彻底契合成心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理应依照成心杀人罪来论处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而不是将之归在交通闯祸罪中。不然,就彻底违反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由于立法自身是为了加剧对逃逸行为的处分。 人的片面心态是不断改变的。在必定条件下,成心能够转化为过错,过错也能够转化为成心。跟着片面心思情绪的改变,行为的性质也会跟着发作改变,这是刑事案子中常有的现象,在交通闯祸中尤为多见。交通闯祸罪中,行为人因过错构成交通闯祸罪,但行为人为了躲避法令的制裁,片面心思由过错转为成心,最起码是一种直接成心。行为人不只具有这种直接杀人的成心,更首要的是继而发作了活跃的加害行为,这种在成心杀人心思分配下的加害行为明显不能简略等同于违法后的逃逸行为,应契合成心杀人罪的法令特征,建立成心杀人罪。别的,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则的交通闯祸罪成果加剧犯的法定刑来看,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成心杀人罪的法定刑也相去甚远。所以,应 将“因逃逸致人逝世”构成成心杀人罪的景象扫除在刑法第133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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