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
征地补偿款都是很大一部分钱的,假如村干部将
征地补偿款移用了怎么办呢,村干部移用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移用征地补偿款会遭到怎样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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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移用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
贪污罪只能由国家作业人员构成。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的规则,乡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应视为“从事公事”的国家作业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3)国有土地的运营、办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和发放;(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7)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假如他们在从事上述公事时,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可构成贪污罪。
可是,这儿的“乡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包括乡民小组长,即不能把乡民小组长视为国家作业人员。因而,关于乡民小组长施行侵吞行为的,不能以贪污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对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乡民小组团体产业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吞罪科罪处分。这儿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土地补偿款在入村团体账目之前,乡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款办理的性质应归于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办理行为;土地补偿款在入村团体账目之后,依据《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乡村经济组织一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委员会按照法令规则,办理本村归于村农民团体一切的土地和其他产业”的规则,土地补偿款在分配入村财政帐后,即成为村团体产业,此刻,乡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办理的性质应归于自治或许运营业务,而非帮忙人民政府从事行政办理作业的公事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则,对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乡民小组团体产业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以职务侵吞罪科罪处分。
村干部移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议损害乡民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乡民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责任人依法承当法令责任。乡民委员会不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实施法定责任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涉依法归于乡民自治规模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移用征地补偿款到达必定的数量就归于触犯了刑法,赏罚是统治阶级赏罚违法的一种制裁办法。我国的赏罚便是人民法院代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对违法分子所适用的制裁办法。
我国的赏罚分为主刑、附加刑。
主刑便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种适用的赏罚。我国刑法规则的主刑有: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便是作为主刑的弥补而附加适用,但也能够独立适用的赏罚。我国刑法规则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产业。此外,关于违法的外国人,能够独立适用或许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实际上也归于附加刑。
我国赏罚便是经过有主有从、相互配合,有轻有重、相互联接的规划方法,形成了严整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刑种都有它特定的内容和效果。刑种的多样性,是为了习惯违法性质和情节的多样性,便于表现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方针,实施区别对待的准则。所以,这些刑种是切合我国同违法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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