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经济社会的开展和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劳作者在某一时期内一起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招用,然后构成两层或多重劳作联系的现象已不罕见,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权力义务也成为当时争议的焦点。那么,劳作者能否与用人单位树立两层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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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者能否与用人单位树立两层劳作联系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使命形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由此可见,劳作者在后缔结的不影响先缔结的劳作合同的情况下,能够与用人单位缔结多个劳作合同。
事例剖析
事情回放
王某,系某单位员工,因原单位效益欠好,王某长时间放假,不必上班。2013年12月16日,王某应聘到甲公司作业,职务为电工,月薪3000元,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2015年1月23日,甲公司忽然奉告王某已被裁人。王某要求甲公司
补偿未签劳作合同二倍薪酬,甲公司不同意王某的要求,原因是王某本来有作业单位,甲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两边洽谈未果,2015年1月30日王某向劳作裁定部分恳求裁定,建议自己的权力。
处理结果
裁定委员会支撑了恳求人二倍薪酬的裁定恳求。
争议焦点
劳作者能否与用人单位树立两层劳作联系
事例剖析
两层甚至多重劳作联系表现为,一是劳作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树立了非全日制用工联系;二是劳作者与某一用人单位树立了全日制的劳作联系,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了非全日制用工联系;三是劳作者与两个单位树立了全日制的劳作联系。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作》第六十九条的规则,“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作者能够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可是,后缔结的劳作合同不得影响先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实行”,可见劳作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树立非全日制用工联系,有法令根据,不为法令制止约束。
关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了全日制劳作联系后,与其他单位再树立劳作联系的,相关法令是怎么规则的呢?《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免除或许的劳作者、给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一起,《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则“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使命形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能够。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法令并不制止劳作者在不影响本员作业并未对用人单位形成危害的前提下从事兼员作业,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作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两层劳作联系。因而,本案中恳求人王某与被恳求人甲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甲公司应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来承当法令职责,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事例提示
当时,下岗、内退、放假员工再就业在一个时期内仍持续存在,为了维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认可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内退、放假员工,两边树立的是劳作联系,适用相关规则,对劳作者恳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用《劳作法》《劳作合同法》规则的劳作报酬、劳作维护、劳作条件、劳作时间、歇息度假福利待遇的给予支撑。一起,在这里也要要点提示用人单位,在用人时要问清劳作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存在的话要求劳作者回原单位开具“劳作者在下岗、内退、放假期间或不影响原单位作业的情况下,原单位答应其到其他单位作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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