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0 01:55浏览量:2969
房子太贵,假如仅仅暂行在此寓居一段时刻就没必要买房,租一套房子会愈加合算。那么当发作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时,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上诉状该怎样写呢?听讼网小编便带来了关于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上诉状的范文,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处理您的问题。
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月17日出世,汉族,个别,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月29日出世,汉族,住**市**区*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月7日出世,汉族,个别,住**市**区*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1、一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令过错,程序违法,恳求二审法院吊销一审判定,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悉数由被上诉人承当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令过错,成心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定房子租借合同,约好由上诉人魏某某租借*广场A1-C59房子给被上诉人李某某运用,租借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两边签定合同后,该房子一向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运用,而且一审法院也确定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准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借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子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两边签定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向运用该房子,并未将该房子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定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两边签定合同的约好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在被上诉人李某某运用房子的一年时刻里,该房子的运用获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向在正常运营,而且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则,合同无效或被吊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向未将该房子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向在运用收益。而且依据法令的规则,法令最根本的准则是公平准则,而一审判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着违背了法令的公平准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职责仍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职责都一向贯穿戴法令的一条根本准则,那便是危害添补准则。法令的意图在于补偿因法令所保护的法益遭到损害而遭受的丢失,使法益康复到未被损害之前的状况。而法令严厉制止当事人因此而取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向运用收益该房子,而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子,一年的房子租借合同现已实行结束,房子租借费现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定却对此现实予以不管,做出过错的判定,严峻危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定。
(二)、一审判定误解法令,在适用法令上存在过错。司法的意图之一便是使不确定的法令联系清晰化,法令的意图在于定纷止争,而且依据法令的公平准则要统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完成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子租借合同联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子租借合同联系是依据同一现实而发作的连接的、不可分割的法令联系,本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定不能把依据同一现实而发作的不可分割的法令联系人为拆解,倘若一审判定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借费的一起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借费,这才是公平公平的判定。由于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定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本来不可分割的法令联系人为拆解,显着的是在成心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定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定被告高某某承当任何职责,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愈加显着,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定违背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定不公。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则,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便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刻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定的时刻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而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则,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定书,定时宣判的,宣判后当即发给判定书。而一审判定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刻,程序的严峻违法,导致判定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傍边化为乌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则,原判定违背法定程序,影响了案子的正确判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决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定严峻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定不公,法令损失公信力,期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令过错,违法法定程序,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现实,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总结的,相信你对此已有根本的知道,期望经过以上信息能够协助您处理问题。最终假如你还有什么具体问题需求咨询,能够上网在线咨询听讼网,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回答。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