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赔偿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9 13:51浏览量:655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8日,衡阳市某中学校门邻近,一辆出租车撞上了初一女生李某,女孩左脚破坏性骨折。尔后,李某在南华医院住院治疗78天,花了25071元医疗费。经交警队确定:闯祸司机承当事端95%职责,闯祸司机随即付出了23818元医药费。
在事端发作前的2004年9月28日,李某的母亲给她买了一份学生幼儿安全稳妥,其间意外损伤金5000元,意外医疗金5000元,住院医疗金60000元,稳妥期限为一年。
关于李某的这份稳妥,李某母亲和稳妥公司的判别截然不同。李某母亲以为,学生幼儿安全稳妥归于人身稳妥。事端处理完后,李某母亲找到稳妥公司理赔,要求依据稳妥合同付出意外损伤金5000元和住院医疗金16002元。
稳妥公司则回绝赔付,理由是:学生幼儿安全稳妥以及附加住院医疗险、附加意外损伤医疗险都归于医疗稳妥合同,具有补偿性的特征,适用危害添补的准则。稳妥公司只补偿李某的实践丢失,并且以不超越稳妥金额为限。因而,李某花了25071元医疗费,闯祸司机现已补偿了23818元,李某实践付出的医疗费是1253元。稳妥公司只赞同将1253元归入理赔核算规模。
两边争论不休,李某母亲一纸诉状将稳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稳妥公司承当悉数赔付职责。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稳妥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稳妥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当补偿职责的部分是否还应承当稳妥金职责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稳妥是否适用丢失补偿准则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稳妥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建议适用丢失补偿准则,即稳妥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稳妥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当补偿职责后剩下的费用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
另一种观念建议不能适用丢失补偿准则,稳妥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稳妥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当补偿职责的部分也不能免责。
法理剖析:
从我国现行《稳妥法》的规则来看,产业稳妥合同归于补偿性合同,适用丢失补偿准则。
适用丢失补偿准则的稳妥合同,必定和稳妥人的代位求偿权联络在一起。从我国《稳妥法》把稳妥代位权规则在产业稳妥合同一节,就能够得到印证。
我国《稳妥法》第45条规则:“因第三者对稳妥标的的危害而形成稳妥事端的,稳妥人自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行使被稳妥人对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力。前款规则的稳妥事端发作后,被稳妥人现已从第三者获得危害补偿的,稳妥人补偿稳妥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稳妥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补偿金额。稳妥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恳求补偿的权力,不影响被稳妥人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向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力。”
第46条规则:“稳妥事端发作后,稳妥人未补偿稳妥金之前,被稳妥人抛弃对第三者的恳求补偿的权力的,稳妥人不承当补偿稳妥金的职责。稳妥人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后,被稳妥人未经稳妥人赞同抛弃对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力的,该行为无效。因为被稳妥人的差错致使稳妥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补偿的权力的,稳妥人能够相应扣减稳妥补偿金。”
而人身稳妥合同,包含人寿稳妥、意外损伤稳妥和健康稳妥等稳妥业务,归于定额稳妥合同,不适用丢失补偿准则。
从我国《稳妥法》的现行规则来看,稳妥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稳妥合同。关于这一点,从我国《稳妥法》第68条的规
定中能够得到证明。
《稳妥法》第68条规则:“人身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作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向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给付稳妥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但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补偿。”该条增加了“被稳妥人或受益人仍有权追偿”的规则,强化了被稳妥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使被稳妥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第三者的迫偿权愈加清晰。
专家角度: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稳妥不应当适用丢失补偿准则。理由如下:
从稳妥合同的性质来看,被稳妥人参与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稳妥基金而享用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稳妥,而其与稳妥公司之间是商业稳妥合同联系,两者的法令性质是不同的。
依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树立乡镇员工根本医疗稳妥制度的决议》规则,根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一起交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6%,员工缴费率一般为自己作业收入的2%。由此可见,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后,社会稳妥机构为其付出的医疗费用,是参保员工在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后才享有的权力。
有些医疗稳妥条款规则,被稳妥人在请求医疗稳妥金时,有必要供给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假如不能供给原始单据,就不能契合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金给付条件,稳妥公司有权不予赔付。笔者以为,稳妥条款约好理赔所需的医疗费用原始凭据是为了证明开销医疗费的真实性和确凿性,只起依据效果。假如其他凭据或原件头绪亦能足以证明稳妥事端发作和丢失程度的真实性和确凿性,如医院、交警等相关部分的证明足以证明该医疗费用的真实性,那么稳妥公司就不能回绝赔付。
假如依照稳妥公司的说法,对参与了医保的索赔请求人稳妥公司不赔,对没有参与医保的请求人稳妥公司才会赔付。这就形成请求人在稳妥公司享用的待遇是不一样的,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正准则。所以,该规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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