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人事争议调停方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停安排和调停员
第三章 调 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用防备和化解人事争议,保护人事关系调和安稳,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和《
人事争议处理规则》,结合实际,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下列人事争议适用本方法:
(一)施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办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作业人员之间因实施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作业人员之间因免除人事关系、实施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社团安排与作业人员之间因免除人事关系、实施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四)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能够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四条 调停人事争议,应依据现实,遵从合法、公平、及时、合理的准则,充沛听取两边当事人对争议现实和理由的陈说,耐性引导,协助达到协议。
第五条 发作人事争议,两边当事人能够进行洽谈,也能够请工会或许第三方一起参与洽谈,达到宽和协议。
第六条 发作人事争议的作业人员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一起恳求的,能够推举代表参与调停。代表人参与调停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作效能。
第二章 调停安排和调停员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规划较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人事争议调停委员会(以下称调停委员会),担任调处本系统、本单位的人事争议。尚不具有建立调停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人事争议调停作业。
第八条 调停委员会由本系统、本单位主管领导、纪检监察部分担任人、人事(干部)部分担任人、法令作业者、工会安排担任人和经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调停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奇数,组成人员身份为兼职。调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调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调停委员会组成人员推举发生。
调停委员会的建立和组成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存案。
第九条 调停委员会在本系统、本单位的领导下作业,承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及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事务辅导。
第十条 调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与,决议事项实施少数服从多数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