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6 09:51浏览量:104
代书遗言是由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在遗言人自已不能书写或不肯亲笔书写的情况下,也能够由别人代笔制造书面遗言,由于代书遗言不是立遗言人亲笔所写,其中就存在合法有用的问题,关于代书遗言须契合以下要求,才是合法有用的遗言:
1、代书遗言须由遗言人口授遗言内空,而由一见证人代书。代书遗言不是由代书人署理建立的遗言,因而,遗言人有必要亲身表述自已处置产业的意思,而由别人代笔书写下来。代书人仅仅遗言人口授遗言的文字记载者,而不能就遗言内容提出任何定见。代书人须忠实地记载遗言人的意思表明,而不得对遗言人的意思表明篡改或批改。
2、代书遗言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对见证人人数的要求,是为了确保代书的遗言确为遗言人的实在的意思表明。因而,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只要代书人一人在场代书的代书遗言,不具有代书遗言的效能。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须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代书人在书写完遗言后,应向遗言人宣读遗言,在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承认无误后,在场的见证人和遗言人都须在遗言上签名。在场的见证人为人以上的,签名的见证人不得少于两人,不签名的人员不为见证人。遗言人如的确不会书写自已姓名的,可用捺印或许盖章的方法替代签名。代书遗言也须注明立遗言的详细日期,遗言的日期也为见证人见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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