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1 01:35浏览量:1549
在审判实践中,区别两类胶葛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动身。首要,相邻联系依法律规则而发作,而地役权首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好而发作。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联系的规则来看,由于相邻联系首要依据法定,所以不能彻底代替约好的地役权。例如两边约好,相邻两边一方运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给予对方必定数额补偿,这归于地役权而非相邻联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假如当事人朴实依据其相互间的约好而设定供给便当的权力和责任,那么此种权力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
但假如相邻两边一方有必要运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别无他路可走),则归于相邻联系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中第100条调整;其次,地役权着重的是在土地之上发作的权力。而相邻权不只包含土地权力,还包含一切相邻不动产发作在空间的权力;第三,地役权一般需求挂号,由于相邻联系在实质上是对相邻各方行使一切权的一种束缚或束缚,它不需求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进行挂号。
正是依据上述原因,相邻联系不同于地役权,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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