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人看来,写一张民事起诉状无非便是挥挥手的工作,可是一张民事起诉状案由是否精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现实与理由是否表述到位,这都关系到一场诉讼程序的敞开,所以其效果却不行小觑。假如当你遭受医疗危害时,医疗危害
补偿民事诉状你会写吗?下面就跟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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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害补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陈XX妻子),女,汉族,1976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号XXXXX,户籍地长沙雨花区XXX。
诉讼代理人:汤星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74235510
原告陈XX(陈XX儿子),男,汉族,2001年12月9日出世,身份证号4301XXXX,户籍地、住址同上。
法定监护人:李XX
原告XX(陈XX父亲),男,汉族,1940年2月23日生,身份证号432XXXXX,户籍地湖南省XXXX。
原告伍XX(陈XX母亲),女,汉族,1944年11月17日生,身份证号43232XXX,户籍地湖南省XXXX号。
被告:湖南省脑科医院,住长沙市芙蓉中路3段(天心区涂家冲)427号,电话0731-85232209。
法定代表人:谭李红(院长)
案由:医疗危害职责胶葛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丢失合计人民币XXXXXXXX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现实和理由
根本现实:2015年7月9日,患者陈XX因头痛到被告处住院医治,7月11头痛头晕加重,被告遂组织做脑CT及MRI(核磁共振)查看,以为可扫除急性脑梗死。7月12日白日患者仍头晕吐逆,值勤医生进行止晕医治,12日晚上头痛加重,并小便无法解出,值勤医生21时给予口服止痛药进行止痛,直至23时许患者头晕吐逆并说话含混不清,再经CT查看,确诊为“急性小脑大面积梗死”,告家族病危,7月13日1点几无法自主呼吸,行气管插管给氧,当天清晨4点,患者看抢救无望出院,出院时无自主呼吸,清晨4点在回安化老家路上逝世。
原告以为,患者是二次来该院住院,此次急性脑梗症状显着,发作头晕、吐逆、无法小便等状况,在住院5天后处于极度病危状况,并于出院途中逝世,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显着差错。
榜首,急性脑梗死,病况阴险,但被告没有及时查看并确诊病况,延误了最佳抢救机遇。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医生科普项目/百科名医网”发布在百度百科“词条”所载:“CT闪现梗死灶为低密度,能够清晰病变的部位、形状及巨细,较大的梗死灶可使脑室受压,变形及中线结构移位,但脑梗死起病4~6小时内,只要部分病例可见鸿沟不清的稍低密度灶,而大部分的病例在24小时后才干闪现鸿沟较清的低密度灶,且小于5mm的梗死,后颅凹梗死不易为CT闪现,皮质外表的梗死也常常不被CT发觉。”可见,初次CT,并不一定就能彻底扫除急性脑梗,及时通过MRI(核磁共振)查看才或许尽早确诊。
从客观病历能够看出,患者初次作CT查看是7月11日21:34时所作,陈述则在21:47分作出,陈述书分明写着:“大脑镰可见条片状脑脊液密度灶……。”这即阐明,患者正是急性脑梗或许,CT定论扫除急性脑梗是过错的。
本案中,在患者呈现显着急性脑梗的症状状况下,被告应当当即再次进行CT查看和MRI(核磁共振)查看,但被告却一向未加满足注重,每次患者倾诉头痛时,仅仅给药止晕止痛,不做进一步探查病因。值勤医生乃至说:“怕什么,又不会死人”,可见在片面上,被告是极端不负职责的,这是导致病况延误,致患者逝世的首要原因。
别的,如前所述,CT自身关于急性脑梗探查才能有限,MRI(核磁共振)查看,才是确诊的首要手法,但从病历来看,被告是在2015年7月11日21:17为患者做的MRI(核磁共振)查看,但迟至7月12日18:15时才出确诊陈述书,这距实践查看时刻已达21个小时,通过这么长时刻,MRI检测陈述实践上只能反映21小时前的病况,并不能7月12日的病况。现实上,7月12日晚21时许患者头痛加重,止痛药都无法止痛,被告拖延至7月13日清晨再做CT,才确诊急性脑梗,但已极端危重,这确诊时刻离MRI(核磁共振)查看陈述出台仅相差短短几个小时!
故原告以为7月11日所作CT和MRI查看,并不能扫除患者7月11日发作脑梗死,更不能扫除7月12发作脑梗死病况,因为被告漫不经心,未及时使用CT及MRI对患者进行再次查看确诊,导致病况延误并失去最佳抢救机遇。
第二,在患者极度危重时,却未住进重症病房进行抢救,且一向是二级护理,未进行一级护理,也无危重患者抢救预案,显着违背治疗惯例。
原告作为患者至亲,关于患者突然离世,无不悲愤万分,身心遭受巨大伤口;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患者陈XX的
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承当侵权职责。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此诉,请予支撑。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李XX、陈XX
陈XX、伍XX
2016年8月日
附:丢失核算明细(丢失合计……)
1、XXXXX?
2、XXXXX?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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