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会面临怎样的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4 12:54浏览量:421
代购产品需求征缴关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处理交税手续,但大多海外代购产品并未通过此流程,通过私运或许不正常途径流入国内。公民假如偷逃应缴税额累计到达必定严峻情节,则构成违法,乃至刑事违法。
依据第56号文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而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买卖平台完成跨境买卖进出境货品、物品的,承受海关监管。
依据上述法条剖析,海关监管的目标需一起具有两个条件:一是通过电子商务买卖平台完成的跨境买卖;二是该电子商务买卖平台是经海关认可而且与海关联网的。也就是说,“海代”们将会被划入正规军队,承受安排(海关)监管,这对顾客而言是功德,可以对海外代购物品质量进行监督;可是“海代”个人代购的话,假如如数缴交税款,那么海外代购的价格优势就会减小,赢利也会越来越薄。
微信朋友圈代购行为怎么定性
第56号文一出台,部分人士以为微信朋友圈代购行为假如进行的是跨境买卖,则或许涉嫌私运,自己对此表明附和,但朋友圈代购行为涉嫌私运的法令适用依据并不是新出台的第56号文。
微信朋友圈代购的一般操作方法是,通过朋友圈发布物品信息,然后代购人自境外以“肉身”将物品带回境内出售,或许境内下单由境外亲属、朋友购买后邮递回国。微信朋友圈不是电子商务买卖平台,没有通过海关认可,更没有与海关联网,因而,不适用第56号文进行监管。可是,不适用第56号文监管,不代表海关不能监管。依据《海关法》第46条、第48条的规则,个人带着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承受海关监管。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承受海关监管。
《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水客修订法条
《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将第153条第3款“对屡次私运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私运货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阐明中指出了上述法条的立法布景,依据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方案、主张,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主张修正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违法构成条件,将一年内曾因私运被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后又私运的“蚂蚁搬迁”式的私运行为规则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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