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不是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0 12:35浏览量:2743

“接连二次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后,须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没有确认的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该准则”),结合《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律师了解,适用该准则的法定条件包含:
1、 法定条件一:用人单位(包含劳务差遣单位)与劳作者已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 法定条件二:劳作者没有《劳作合同法》第39条(劳作者有差错的免除景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劳作者无差错的免除景象)规则的景象;
3、 法定条件三: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
4、 法定条件四:劳作者未要求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5、 法定条件五:2008年01月01日今后初次签定或续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开端核算接连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次数。
结合上述剖析,在劳作者没有《劳作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2项规则的景象前提下,当第2次(此处指“续订”的景象,下同;以下“第一次”、“第2次”,均自2008年01月01日今后初次签定或续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起算)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届满时,假如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未要求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即,用人单位此刻现已损失回绝与劳作者续订劳作合同(包含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等)的选择权了。也就是说,实质上,用人单位方式选择权的时机或许只要一次,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届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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