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条例相关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6 13:10浏览量:2693
一读者问:
我原在一企业开车.不久前,我行车途中发作事端,形成我下肢残疾.我被确定为负事端悉数职责.我想请求工伤待遇,但有的人说负悉数职责的不能确定为工伤.国家是这样规则的吗?
律师答:
对该问题国家有清晰的规则。“劳办发〔1996〕28号”第7条本来规则“关于司机在作业中发作伤亡事端是否确定工伤问题。因为司机是特别工种,作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履行正常作业时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伤亡,属无职责或少部分职责的,一般应确定为工伤。”但“劳办发[1996]271号”规则"从事本单位日常出产、作业挂彩、致残或逝世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因而,司机驾驭车辆履行本单位正常作业时发作交通事端导致自己伤亡的,也应依照此项规则,确定为工伤。一起,依照《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九条的规则,假如归于违法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形成或故意制作交通事端的,不该确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关于司机工伤确定问题的定见应改按以上规则履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一)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所以,事端职责的巨细不能决议是否能享用工伤待遇,可是,假如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者有构成违法等状况,按上述三种景象,就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一起,确定员工工伤,给予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则对违章操作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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