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8 04:40浏览量:1278
劳作合同期满后单位没有同员工续签劳作合同,但却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这样单位和员工的权力义务就处在一个不清晰的状况。要是遇到这种状况该怎么处理呢?听讼网小编收拾修改了相关常识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劳作合同期满未续签劳作合同该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不续签的
1、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签劳作合同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0条,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6条,是对呈现劳作合同到期但劳资两边未停止劳作联系的景象后,断定两边在现实劳作联系中所应享用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均无意向免除劳作联系时,在未对权力义务进行清晰改变的状况下,视为两边按照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原条件”包含作业内容、薪酬酬劳、劳作纪律、劳作条件等内容,但不包含原劳作合同期限。
2、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前签定的劳作合同现已到期,一起也不存在新签定的劳作合同,但两边之间又是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此刻,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假如没有与员工补签劳作合同的话,员工是能够要求用人单位,自没签劳作合同的第二个月起付出双倍薪酬。
3、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劳作者不同意续签的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作业时间的劳作酬劳。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假如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作合同,除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由于合同期满而免除劳作合同的,单位应向员工付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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