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赋闲人员及时取得赋闲稳妥金及其他赋闲稳妥待遇,依据《赋闲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赋闲稳妥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以及依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则参与赋闲稳妥的其他单位人员赋闲后(以下总称赋闲人员),请求收取赋闲稳妥金、享用其他赋闲稳妥待遇适用本办法;依照规则应参与而没有参与赋闲稳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建立的经办赋闲稳妥业务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则受理赋闲人员收取赋闲稳妥金的请求,审阅承认收取资历,核定收取赋闲稳妥金、享用其他赋闲稳妥待遇的期限及规范,担任发放赋闲稳妥金并供给其他赋闲稳妥待遇。
第二章 赋闲稳妥金申领
第四条 赋闲人员契合《法令》第十四条规则条件的,能够请求收取赋闲稳妥金,享用其他赋闲稳妥待遇。其间,非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停止劳作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开除和
解雇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
(五)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
第五条
赋闲人员赋闲前所在单位,应将赋闲人员的名单自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赋闲稳妥业务的经办组织存案,并按要求供给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证明、参与赋闲稳妥及缴费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赋闲人员应在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赋闲稳妥业务的经办组织申领赋闲稳妥金。
第七条 赋闲人员申领赋闲稳妥金应填写《赋闲稳妥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资料:
(一)自己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的证明;
(三)赋闲挂号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赋闲人员收取赋闲稳妥金,应由自己按月到经办组织收取,一起应向经办组织照实阐明求职和承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状况。
第九条 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患病就医的,能够依照规则向经办组织请求收取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