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职工拒不返还用人单位资产怎样办?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咱们公司与一名职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合同约好该职工担任市场部客户经理。
合同期满前一年,该职工告诉我公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公司赞同与其免除劳作合同,并于2003年1月17日为其办好离任手续。但很快公司就发现该职工仍占有代收的公司出售款18万元,2月25日、4月1日、4月28日公司三次致函该职工,要求其赶快返还代收的公司出售款,但未收到该职工的答复和还款,我公司于2003年5月上旬提起裁定恳求。恳求该职工返还占有的公司出售金钱18万元,裁定委员会以该案不属劳作胶葛为由不予受理。2003年5月中旬,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劳作胶葛立案受理。2003年7月,我公司收到法院的判定,该判定以超越裁定时效为由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恳求。我想咨询一下:
1、这个案子究竟是不是归于劳作争议案子?
2、我公司在发现该职工侵吞了出售款后一向同其交涉,并在5月上旬提起裁定,怎样就超越裁定时效呢?
回答剖析:
首要,该案子归于劳作争议案子,裁定委员会的判决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过错的。
其次,你公司提起裁定超越了裁定时效。你公司在发现职工侵吞公司出售款后,尽管一向同其交涉,敦促其还款,但公司并未在劳作法规则的裁定时效中提起恳求,在争议发作后六十日内提起裁定恳求,而是在两边争议发作后三个多月(即2003年5月上旬)后,才提起劳作裁定。在这里,咱们也主张相关公司,在处理因职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资产发作的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确定是劳作争议仍是一般民事争议;二、如果是劳作争议,必定要在劳作裁定时效内提起劳作裁定。千万不要把这类胶葛一概当作一般民事胶葛来对待,必定要在争议发作后六十日内提起裁定恳求。
相关法令规范:
劳作联系免除或停止后,职工有时回绝返还其占有公司的产业,例如代收的出售款,工效果的手提电脑等等。因职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资产的争议现行法令法规规则比较含糊,也没有全国一致运用的规范。
依据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劳作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资产的行为与劳作权力与责任相牵连的,应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劳作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资产的行为,与劳作权力责任没有联系或属不合法占用或暂时占用,因而发作争议的,不作为劳作争议案子。从上述规则中能够看出,职工拒不返还公司资产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处理的,也就是说适用六十天的裁定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