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6 05:48浏览量:1495

案情介绍: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10日缔结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合同规则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05年4月30日。合同规则:“假如逾期交货,乙方(被告)应向甲方(原告)付出违约金10万元。”合同缔结后,被告因为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好的期限交货,原告屡次敦促,被告一向延迟交货。原告为解当务之急,为了实行与其他企业签定的产品购销合同,被逼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规范的轴承。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补偿问题发作争议,原告遂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10万元并补偿丢失4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已构成违约并应承当违约职责问题并没有不合定见,但关于被告应承当何种职责,则存在着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形成了丢失,故应补偿原告经济丢失4万元;
第二种观念以为:原被告已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违约金条款,应视为两边对危害补偿的预先设定。在被告违约时,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由被告付出违约金10万元;
第三种观念以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好了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实行过程中被告违约行为又形成了原告的经济丢失现实发作,故应一起适用违约金条款和法定危害补偿金,被告除应付出违约金以外,对原告所受的丢失还应予以补偿,即共补偿给原告14万元。
「分析」
以上三种定见不只各自的立论根底不同,并且其确认的成果也有恰当的差异,原因在于人们关于约好违约金条款与法定危害补偿额的适用联络存在着不同的了解。实践中,在违约发作今后,常常发作付出违约金的职责与危害补偿职责的并存和挑选问题。
违约金与危害补偿两者的联络首要取决于一国立法关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则。在英美法中,因着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因而违约金实践上替代了预订的危害补偿方法,而大陆法因供认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因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危害补偿别离发作着不同的联络。
我国合同法规则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该条的立法精力包含:
1、应优先适用约好违约金条款,只要在约好的违约金低于或过火高于实践丢失的景象下,才予以添加或恰当削减。这样做的理由有二:一是充沛尊重当事人预先确认丢失补偿额的自在,二是违约金自身优势地点,其付出防止了危害补偿方法适用中常常遇到的核算丢失的规模和举证的困难,然后节省了核算上的花费,乃至可防止旷时费心的诉讼程序。
2、法定丢失补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束缚性。约好违约金条款收效后,其详细的违约金数额确认还有赖于实践丢失额的巨细,以实践丢失额为参照规范进行或升或降的调整。
3、我国的约好违约金具有必定的惩罚性。只要当约好违约多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时,司法组织才可予以恰当削减,由此可见,立法者是答应约好违约金恰当高于实践丢失额的,此刻司法机关无需再进行调整。已然答应约好违约金恰当高于实践丢失额而适用,那么其高出部分正好体现出约好违约金的惩罚性。
依据我国现内行立法关于约好违约金与法定危害补偿的规则,实践上供认了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准则。因而,本案中原告只能依据购销合同中的有关违约金条款的规则,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再另行要求被告承当4万元的补偿丢失,除非原告的实践丢失额高于约好的违约金才干要求司法机关予以添加差额部分。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上确认的约好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是丢失补偿额的预订,故不管发作了何种违约形状,补偿性违约金的付出均应与违约丢失相适应。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至于何为“过火高于”,怎么“恰当削减”,应由法官行使自在裁量权进行裁判。详细到本案中,原告的经济丢失为4万元,违约金为10万元,相差两点五倍,依一般知道,能够确认为过火高于,可由人民法院予以恰当削减。当然,人民法院不经当事人请求,不宜自动依职权去削减或添加约好违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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