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0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三厂镇等地,为获取钱款偿还所欠债款,以先租借车辆,后用租借车辆质押的办法向别人告贷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袁某租借轿车2辆未偿还车主,涉案的2辆轿车的价值合计人民币9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已退赃人民币45000元,并已发还质押权人,被害人已取回上圈套车辆。另查明,201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袁某在其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审判]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袁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合同实行过程中,隐秘本相骗得别人产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袁某在其母亲报案后被抓获归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应当视为自首,能够从轻处置。被告人袁某归案后有必定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置。为惩治违法,保护公民的产业
所有权不受侵略,保护经济合同办理次序,按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置金人民币八万元。
[分析]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袁某在签定租车合同的意图,首要是为了拿租的车去典当还账,客观上也施行了租车典当告贷的行为,其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该行为侵略了商场次序的法益,且涉案资产价值较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在租借车辆的过程中,并未运用虚伪的身份诈骗承租人,在典当车辆时也并未假造轿车的行进证明等文件,只谎称是朋友的车而质押,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难以反映其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被告人签定租车合同的行为仅仅一种合同诈骗行为,被告人将租来的车质押告贷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上的无权处置行为,仅仅因为客观原因形成租借物难以偿还。因而,本案仅仅一般的租借合同民事纠纷。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的边界
合同诈骗罪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体现形式首要有:(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
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践实行才干,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实行部分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民事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成心诈骗别人,使对方堕入知道过错,然后为意思表明的行为。民事诈骗行为是意思表明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的首要差异是:(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首要意图是经过对方实行合同责任而不合法占有对方的产业,自己不实行或许只实行部分合同责任。而在民事诈骗行为中,行为人的片面意图尽管也是为了获取必定的不合法利益,可是行为人的首要意图是实行合同,并且这种不合法利益的获得是要经过悉数实行合同责任来完成,行为人有必要付出必定的对价。(2)合同诈骗罪是不合法占有别人数额较大资产,侵略商场经济次序的应受惩罚处置的行为。民事诈骗行为发生在缔结合同阶段,是一种意思表明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两者的底子边界是:(1)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定合同的首要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别人的产业。(2)在签定、实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有必要到达数额较大才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违法的实质是侵略刑法法益,只要严峻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才干侵略刑法法益,才干受惩罚处置。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要到达必定数额才干被追诉。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的差异是相对的,民事诈骗行为在必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合同诈骗违法行为。条件是(1)合同得到了实行。只要合同得到了实行,才或许形成对方的产业损失;(2)行为人在缔结合同前、缔结合同中或实行合同过程中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数额较大资产的意图;(3)合同相对方有必要遭受了数额较大的产业损失。
二、不合法占有意图
1、何谓不合法占有
“占有”是民法中物的所有权中四大底子权能之一,是指主体对物的一种实践操控状况,体现为对特定客体进行事实上的操控。而刑法上的“占有”不只包含民法意义上的“占有”,并且以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对物的运用、收益和处置;不只包含行为人“占有”,并且包含第三人“占有”。差异二者的关键是,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法占有”是行为人在施行违法行为时,片面上具有有使资产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分配、操控而由自己进行不合法分配、操控的心思。将租借物进行典当,然后获取不合法利益,从民法上来说归于无权处置,而从刑法意义上来说即归于不合法占有。
2、怎样判别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合同诈骗违法行为是违法嫌疑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底子没有实行合同的意思和才干的情况下,以签定、实行合同为幌子骗得公私资产;而一般的合同纠纷是行为人有实行或底子实行合同的意思和才干,仅仅因为客观原因而未能彻底实行。差异二者的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意图的确定。
行为人的片面方面总是要经过客观行为才干体现出来。对下列景象能够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1)明知没有实行合同的才干而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很多金钱的;(2)获取别人为实行合同而付出的款物后逃跑或肆意挥霍的;(3)使用别人为实行合同而付出的款物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4)获取别人为实行合同而付出的款物后搬运、藏匿产业或抽逃资金,以躲避偿还钱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行为人在签定合同之前或许在签定合同之时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可是在实行合同过程中抛弃不合法占有意图,活跃、悉数实行合同责任的,不宜确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租借轿车后当即将之质押给别人,向别人告贷还账,其在签定租借合同之时没有实行合同的才干,且在两年多时间里没有实行偿还轿车的合同责任,能够推断出被告人袁某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数额较大资产的片面意图。因而,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契合合同诈骗罪的底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