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是运输合同,如何认定为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3 22:28浏览量:560
孙某从1998年以来一向从事货物运送,自2006年开端与某修建公司签定运送合同,且每年的1月1日签一次。合同主要内容包含:作业任务遵从公司运送队指使(没有对详细运送作业约好酬劳计算方法),还要求恪守公司运送方面的规章制度,违背规章制度要承受处分,发作交通事故形成别人或许自己损伤的,一概由自己担任,与公司无关等。
在该公司的运送队中,签定了劳作合同的驾驶员有8人,像孙某这样签定运送合同的有11人。但孙某等11人在作业中除了酬劳计算方法与其他8人略有不同外,从事的作业及待遇都相同,如都是遵从车队队长的指使进行作业,一同开会,恪守相同的作业制度,也相同承受公司车队的处分和奖赏等。
2010年3月30日,孙某在运送一批模板抵达目的地卸车时,因为卸车工人不小心,模板撞到了孙某的胸部,导致孙某的两根肋骨骨折。孙某为此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误工两个月。
公司依照与孙某缔结的运送合同约好,既不付出孙某误工两个月的酬劳,也不付出医疗费。
孙某通过咨询了解到,只要确定他和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这些问题才干处理。所以,孙某向当地劳作裁决机关提起劳作裁决恳求,恳求承认他与某修建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并由公司承当自己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但裁决机关以为,孙某与修建公司系运送合同联系而非劳作联系,裁决对孙某的恳求不予受理。
孙某这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与某修建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并确定其损伤为工伤,由公司承当因其在作业时间受伤所付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法院审理后,判定支撑了孙某的诉讼恳求。
本案孙某能否取得修建公司的补偿,要害是他与修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因为他们之间并没有签定劳作合同,而是签定了运送合同,这就使得该案法令联系的确定变得相对杂乱。劳作联系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原被告两边对他们之间的联系是怎么知道的,也不能只是看他们签定的是什么样的合同,最要害的是看他们在作业状况中发作的联系性质。那么,孙某与修建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什么样的联系呢?
从本案所出现的依据看,修建公司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孙某等签定了运送合同的驾驶员,公司要求他们相同要承受和服从公司的劳作管理,从事公司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等等。对此,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孙某显然是契合上述条件的。以该规则衡量,孙某与修建公司之间尽管表面上签定的是运送合同,实际上存在的却是劳作联系,因而,法院判定修建公司补偿孙某的丢失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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