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问题
由湖州律师为您回答:
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关于一般交通肇事(未逃逸)能否建立自首一向都有较大不合。经调研,在九江区域,关于一般交通肇事能否确定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不同,网上也并不罕见类似于“交通肇过后自首免于刑事处分”的新闻标题。笔者以为,就现有的法令规则,一般交通肇事能够建立自首。
一、《刑法》关于自首的根本规则和交通肇事罪的惩罚规则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自首是指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违法事实。”这是刑法规则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违法后自首的,能够从轻处分。这关于感化违法分子主动投案、鼓舞违法分子悔过自新、削减社会不稳定要素,及时侦破案子、惩治违法,都具有重要的含义。从刑法的规则来看,自首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对刑法规则的一切违法均遍及适用。
我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端的,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大都以为一般交通肇事不能建立自首的理由
(一)重复点评违背刑法原意
交通肇事榜首档法定刑适用于形成严重交通事端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景象,一旦逃逸,即升格为第二乃至第三档法定刑。在交通肇事违法构成中,逃逸已作为一个加剧情节被清晰规则。一个违法行为完成后,违法分子有两种体现,一种是躲避法令追查,一种是主动承受法令追查(自首)。对一般违法而言,是把躲避法令追查作为一种基准状况,而把自首作为在基准状况下的从轻。但关于交通肇事而言,从立法上看,明显是把主动承受法令追查作为一种基准状况,所以一旦交通肇事中确定自首,等于是对未逃逸这一行为进行了两次的从宽处理,归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复点评,违背了刑法建立不同法定刑的原意。
(二)实行法令强制职责不归于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端,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泊车,保护现场;形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所以,驾驭员在发作交通事端后,在原地保护现场,报案及等候交通警察到来,均是法令设定的职责。既然是职责,就应该实行,实行法令强制职责不能作为自首情节。
三、一般交通肇事能够建立自首
(一)确定自首情节契合我国刑法的罪过法定准则
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令根由,这些根由就决议了我国刑法的榜首大准则即罪过法定准则。所谓罪过法定,不仅仅包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也有必要有清晰的法令依据。而且,像自首、建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也有必要以法令的明文规则作为仅有依据。所以,主动投案加上照实供述违法事实是建立自首的必要充分条件,即只需契合主动投案而且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就应当确定为自首。一起,《刑法》榜首百零一条规则了刑法总则的效能即适用于其他有惩罚规则的法令。自首情节归于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其效能天然应适用于一切刑法分则规则的内容。
(二)我国刑法并未制止交通肇事建立自首
我国刑法本就没有制止交通肇事建立自首,举个简略比如就能阐明问题。孪生兄弟甲乙二人同一天在戊地发作事端,甲在公路上违章驾驭导致行人丙逝世,乙在该地的某关闭办理小区内违章驾车导致行人丁逝世,发作事端后,甲乙二人均立刻报警并拨打120后等候处理,二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均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明显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并有自首情节,甲乙二人均是过错违法,片面上二人均没有违法成心,客观上形成的损害成果也根本相同,假如交通肇事罪不能建立自首,那在戊地法院审理这两起案子的时分,这孪生兄弟要面临不同的惩罚,那就明显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的根本准则。因而,我国刑法原意并未制止交通肇事建立自首。
(三)是否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职责与是否确定自首、逃逸无必定联系
1、并非一切的交通事端都构成交通肇事
《道路交通安全法》清晰规则,“发作交通事端,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泊车,保护现场;形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一切的交通事端发作后,规则当事人一切必要实行的职责,但并不是一切的交通事端都形成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即并不是一切的交通事端都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
2、即便形成了严重后果,也不必定构成交通肇事
例如甲在正常驾驭轿车的过程中与违章驾驭摩托车的乙发作磕碰,形成乙当场逝世,甲由于惧怕便驾车脱离了现场。由于甲正常行使,未违背交通
运输法规,可能在民事上要承当职责,因而即便甲形成了严重后果,但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更谈不上是否有逃逸情节。因而,脱离事端现场并不必定构成刑法上的逃逸情节,换言之,是否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职责并不好刑法上的逃逸情节有必定联系。相同地,不能由于实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职责就不依法确定自首。
因而,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职责不能代替刑法上的自首,两者的性质不同。是否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职责与是否确定刑法规则的自首情节无必定联系。
(四)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职责和建立自首并不排挤
假如甲发作交通事端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一切职责,一起,主动让自己处在公安机关的操控之中,也照实告知了事端通过;假如该事端形成了严重后果且通过检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以为,甲前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则的职责的行为就应当主动升格转化为刑法上的自首情节,何况从未有法令法规清晰制止交通肇事能够建立自首。
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中是否能建立自首不合较大,为了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中自首的确定,有效地做到同罪同罚,保护我国的法制一致,笔者以为,有关单位应当赶快出台相关文件,对交通肇事能否建立自首予以清晰。在相关文件出台之前,依据现有的法令规则,应当依法确定一般交通肇事中的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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