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2 16:34浏览量:215

1966 年 4 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轿车集团公司(私营)等 3 家公司订立了以征集方法建立某轿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征集建立。同年 5 月 6 日,省有关部门赞同赞同组成该公司。 3 家建议人公司按协议拟定规章,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定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组织赞同,向社会揭露募股。因为该轿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亮,所以股份征集顺畅,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好的验资组织验资证明后,建议人以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举办创建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 2 个月后举办创建大会,建议人为图省劲,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 1/3 以上的认股人到会,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 问题 ]
1 .轿车配件公司的征集建立存在什么问题?
2 .本案中举办创建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 剖析 ]
1 .我国《公司法》规则,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建议人,其间须有过半数的建议人在我国境内有居处,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可少于 5 人,但应采纳征集建立方法。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方式 ,建议人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 .关于创建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则:建议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组织验资并出具证明,建议人应当在 30 日内举办公司创建大会,创建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建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认股人到会,方可举办,本案中,轿车配件公司的建议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举办创建大会,延迟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一起,创建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份额,创建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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