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4 12:37浏览量:973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路途交通办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依法被追查刑事职责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征?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帮忙。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
首要,有必要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违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的法令、法规的行为。其次,有必要发作了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上述三个成果,只需具有其间的一项即契合构本钱罪在成果方面的要求。需求留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经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构本钱罪的成果有特别的规则。
依据该解说第2条的规则,构本钱罪,在重伤成果方面的要求是具有下列两种状况之一:
(1)重伤3人以上并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2)重伤1人以上并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且具有以下6种景象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严峻超载驾驭的;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构本钱罪在逝世成果方面的要求是具有下列两种状况之一:
(1)逝世1人,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2)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构本钱罪在产业丢失成果方面的要求是: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最终,严峻结果有必要是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到达负刑事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既可所以从事交通运输作业的人员,也可所以其别人。所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全部从事交通运输事务、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详细包含:直接操作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驭人员或许帮忙驾驭人员,如轿车驾驭员、轮船上的大副、二副、三副和水手;直接操作各种交通设施的事务人员,如信号员、吊桥操作人员;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交警;担任交通运输安全作业的办理人员,如道口办理人员。
4.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是过错,即行为人对自己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行为或许导致人员严峻伤亡或许公私产业严峻丢失的结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许尽管现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需求留意的是,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所形成的严峻结果的心思情绪,对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自身,则既或许是应当知道而未能知道,也或许是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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