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浅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5 12:54浏览量:2123
  “六礼”中的纳彩俗称彩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依照这种风俗,男人要想娶他家女子为妻子时便要向女方家下聘彩礼。彩礼的多少要看当地的风俗习惯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要素决议,但一般数额较大,有的家庭乃至为此举债,实践中也存在以成婚要彩礼为名的欺诈。鉴于此,妥善处理彩礼返还案子关乎安稳,社会调和。我国现在的关于彩礼的相关法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2003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说(二)》)第10条对成婚不成彩礼怎么处置做了如下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关于返还财礼是否受当事人差错的影响,民间的做法和法令的规则是不相同的。当时许多地方,特别是广阔乡村对彩礼返还的做法是:假如男方悔婚,则不能要回彩礼。女方悔婚则应将彩礼交还男方。也即彩礼的返还受差错影响。而根据《婚姻法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返还彩礼不受差错的影响。该解说在决议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成婚姻关系为首要判别根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成婚姻关系的,准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假如现已成婚的,准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别景象下才支撑当事人的返还恳求。由于给付和收受彩礼已然归于附免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行为,就应适用违约职责的归责准则,即严厉职责准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责任或许履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就应当承当违约职责,而不问差错的有无。当然彩礼之债因与婚姻关系严密相关,所以具有特别性,我国合同法和婚姻法对此的规则,都比较浅显急需完善。笔者以为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在以《婚姻法解说(二)》第十条中规则的以不返还为准则,以返还为特例的基础上,也应留意维护无差错一方的利益,由于婚姻不成自身对无差错一方是有危害和损伤的,不但在时刻、精力、产业上有丢失,更重要的是精力、声誉上也可能会遭到较大的损伤。因此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在彩礼返还中也应适当考虑当事人的差错。《婚姻法解说(二)》第十条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的返还起到了很大的效果,但因其规则得过于准则,在实践使用中还存在很大缺点。我国往后的彩礼立法完善初探:
   一、按乡村风俗举办婚礼后彩礼返还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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