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社会经济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产品生产者或服务供给者需求在多个国家或区域展开商业经营活动。而商标作为商业经营活动中用来区别产品或服务来历的标志,其注册和维护遵从地域性准则,由此产生了产品生产者或服务供给者到国外请求注册商标的需求。当请求人经过逐个国家注册的途径请求注册商标时,需求依据各个国家或区域不同的法令规则别离向各个国家或区域的商标主管局提交商标注册请求,与请求注册的商标有关的其他后续事务也相同需求在各个国家或区域别离请求处理。在此布景下,诞生了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系统,该系统为请求人供给了不同于上述逐个国家注册的请求途径。
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系统由《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以下简称为《马德里协议》)和《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为《马德里议定书》)构成。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系统为商标请求人供给了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请求途径,请求人只需用一种言语,交一份请求,向一个局(即世界局)缴费,就能够向多个国家或区域请求商标注册。请求人处理商标世界注册后,与该商标世界注册有关的后续事务也只需在世界局处理一项程序、交纳一笔费用即可完结挂号。我国别离于1989年和1995年加入了《马德里协议》和《马德里议定书》。因而,在我国经过马德里系统进行商标世界注册,应当遵从上述两个世界公约建立的准则。
在《
商标法》修正前,与商标世界注册相关的国内标准性文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号令,即《马德里世界注册施行办法》。因为7号令是国务院直属安排拟定的标准性文件,其法令效能层级较低,影响力有限,不利于充分发挥经过马德里途径进行商标世界注册的优势。一起,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不能直接适用。商标世界注册实务和司法实践都要求进步与商标世界注册相关的国内法令标准的效能层级。
《商标法》修正后,依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商标法施行法令》中增设商标世界注册专章,对马德里商标世界注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则,完成了世界法向国内法的转化,既方便了商标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实践,也有利于商标权力人维护本身权力,对推行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系统,进步国内请求人商标世界注册认识有重要意义。
该章以《马德里世界注册施行办法》为根底,删除了部分过期的条款,并依据世界公约的展开趋势和修正后的《商标法》对条款进行了修正和完善,首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该章适用的商标世界注册进行了限制,清晰调整目标是以我国为原属国的商标世界注册和指定我国的疆域延伸请求以及其他有关请求。
(二)清晰了以我国为原属国的商标世界注册请求人资历,提出商标世界注册请求以及后续请求的条件和根本程序,首要触及的是世界公约的适用问题。
(三)对指定我国的疆域延伸请求的检查程序进行了规则。关于要将三维标志、色彩组合、声响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维护或许要求维护团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应自该商标在世界局世界注册簿挂号之日起3个月内,经过依法建立的商标代理安排,向商标局提交相关资料。未在规则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的,商标局将驳回该疆域延伸请求。
(四)对指定我国的疆域延伸请求的贰言程序进行了规则。因为商标局对指定我国的疆域延伸请求依职权进行检查后,并不对检查定论另行布告,因而对世界注册商标提出贰言的时刻也与修正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不同。对指定我国的疆域延伸请求,自世界知识产权安排《世界商标布告》出书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契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条件的贰言人能够向商标局提出贰言。
(五)对指定我国的疆域延伸请求相关的后续程序进行了规则,包含
续展、转让和删减,首要触及的是国内法与世界公约的联接。在我国取得维护的世界注册商标,有效期自世界注册日或许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能够向世界局请求续展,在有效期内未请求续展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转让世界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契合世界公约的规则,一起依据《商标法》的规则,转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转让。对删减请求的规则,首要触及删减后的产品或服务的规模应契合的要求。
(六)鉴于马德里系统对世界注册商标的准则规划和具体规则与《商标法》存在差异,因而商标世界注册在适用《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令》时存在扫除适用的景象。指定我国的疆域延伸请求不适用国内请求注册商标的检查期限,也不适用产品切割的规则。商标局审理被贰言的世界注册商标不适用《商标法》关于贰言审理期限的规则。商标注册人改变注册人名义或许地址应当将其悉数注册商标同时改变的规则、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请求并处理手续的规则,不适用于处理商标世界注册改变、转让事宜。
来历: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