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是浙江一家化工产品的生产商,与日本某企业有长时间贸易往来,经过该日本公司上海办事处操作了多笔事务。最近,该日本公司或许因资金等问题呈现了拖欠货款状况。为了防备应收账款呈现坏账的或许,咱们公司开端着手整理与该日本公司的事务材料。经查,发现其间一份2004年签定的合同,该公司仍有余款未予结清。为此,咱们公司曾于2004年10月发函给该公司,要求付清该笔欠款。尔后,于2006年5月发函给日本公司上海代表处,敦促结清余款。由于相关合同中约好争议提交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定处理,假如日本公司不付款,咱们将恳求裁定。公司法令顾问提示咱们留意裁定时效的问题。不知本案是否超越了裁定时效?可否请您介绍一些有关裁定时效的规则和需求留意的问题?敬请赐教。
读者:钱先生
2008年8月28日
钱先生:
您好!
在答复您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弄清有关裁定时效的类别,由于裁定时效或许触及商事裁定和劳作裁定两个不同的时效寓意。劳作裁定时效是指当事人向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的法定期间。即当事人在裁定时效期间内假如不向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就损失了经过裁定方法处理胶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Ⅰ商事裁定时效是指权力遭到损害的权力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其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力人即损失了依裁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力的准则。依据前述法令寓意可见,商事裁定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十分相似,超越时效的状况下,权力人将损失胜诉权;而超越劳作裁定时效的状况下,权力人损失的不仅仅是胜诉权,还包含经过裁定方法处理争议的程序性诉权。Ⅱ鉴于您的问题归于商事裁定领域,因此下文自己将仅论述商事裁定时效的有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下称《裁定法》)第74条规则:“法令对裁定时效有规则的,适用该规则。法令对裁定时效没有规则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纵观我国现行法令的相关规则,除本年刚刚公布实施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关于劳作裁定时效有明确规则之外,其他并未见触及商事裁定时效的特别规则,由此,按照《裁定法》第74条的规则,商事裁定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则,详细包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遭到损伤要求
补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四)存放财政被丢掉或许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