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3 04:52浏览量:1906

《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劳作合同法》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劳作合同法》公布前,企业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现象比较遍及,导致劳作联系的确定发生必定困难。因为劳作法倾向于维护劳作者的利益,企业对劳作者承当的职责要高于一般的民事联系。
依据《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以下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准则可以的各项劳作规章准则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从上面规则可以看出,劳作联系的确定,有必要以劳作者为用人单位供给劳作为条件。有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现已好久,但未处理档案搬运手续,导致许多劳作者要求承认劳作联系追索根本生活费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事例呈现。这种状况一般以不确定劳作联系存在为成果。
实践中可以参照以下凭据归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1、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
2、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3、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出入证、服务正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载;
6、其他劳作者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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